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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的大学生应该按照个人意愿支配资助金/受资助的大学生应该按照资助者意愿支配资助金精彩辩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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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11-16
正方:理 学 院  受资助的大学生应噶按照个人意愿支配资助金

反方:经管学院 受资助的大学生应噶按照资助者意愿支配资助金

点评老师:经管学院杨学军老师

一、            开篇陈词

正方:我们都知道资助者资助贫困大学生的目的是为了使其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更好地做人使其更顺利地度过大学四年,将来更好的服务社会与人民。1、从发挥最大效益看,大学生本人最了解他们自己,他们可以合理而且灵活的来使用资助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2、资助金对于受助大学生来说,可谓雪中送炭,意义深远,作为需要帮助的人,受助大学生深知这笔钱蕴涵的意义和期望,他们会更加珍惜这笔钱,更加合理的使用这笔钱。

反方:个人意愿有好的,也有坏的,但是资助者的意愿是单纯的,是好的。在一个低级需求得到满足时后会上升为下一种需求也可能在某一层次上横向发展,所以资助金由个人支配时无法保证其使用的正确性,应按资助者的意愿,保证好钢用在刀刃上,有些受助者没有合理的理智的支配,只有通过资助者的意愿来约束他们。

二、            攻辩环节

正方:请问大学生应当怎样支配资助金?

反方:合理、有效的应用,主要出于他们对自己的了解。

正方:请问大学生和资助者谁更清楚对资助金的使用?

反方:当然是阅历丰富、理财能力较强的资助者更清楚啦。

三、            攻辩小结

正方:资助者希望受助者好好学习与生活,只是资助者的支助目的,而非自己意愿,而我们所说支配意愿,通俗地说上花钱的问题。所以按受助大学生个人意愿支配资金不仅能使资助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而且还能完善大学生合理使用金钱的能力,为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并服务社会打下基础。

反方:资助并不等于满足,在资助金不可能无限的情况下,它必须在有限的范围里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制化的资助金管理体系,使国家的资助政策不因学生的失信而难以落实。

四、            自由辩论

正方:请问大学生对支配资助金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反方:权利是支配资助金,义务上按资助者意愿支配资助金。

反方:大学生对资助金的使用风险大于资助者,对方对此做何解释?

正方:资助者对大学生提供资助金是出于关爱,而不是投资。

正方:支配在词典上是安排,调配。也就是说怎样花钱的问题,那么请问是谁最终来花这笔钱的?

反方:当然是大学生啦,但资助者医院并不等于支配意愿。

正方:监督不等于支配,了解也不等于理性。

反方:不可从小处强调,我们做的只是引导。

五、            观众提问

观众向反方:我们吃鱼会常遇到鱼刺,那为什么还继续吃呢?

反方:那看你吃鱼的目的了,相信随着时间的过去,吃到刺的可能性会降低的。

观众向正方:请解释一下大学生支配资金足够理性吗?

正方:他们使用资金的目的性不同,决定了他们的理性也不同。

六、            总结陈词

反方:刚才对方辩友作了精彩的陈词,但很遗憾,有些不妥之处。第一,从资助金的来源及资助行为产生的条件来看,资助者为受资助大学生提供金钱,受资助大学生自愿接受资助金并利用它完成学业,是一种善款的转让和使用行为,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双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从资助金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来看,资助者读资助金的支配会更理性。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还不成熟,对事物的把握难免会有偏差。第三,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按资助者意愿支配资助金能使有限的资金被合理利用而取得最佳效益,能减少资助金被无效使用而带来的负面效应。这必将坚定资助者的信念,鼓励更多的人加入资助者行列。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受资助的大学生应噶按照资助者意愿支配资助金。

正方:众所周知,资助者为受助大学生提供资助金的根本目的是使受助的大学更好地学习、生活。这也恰好是受助者的最大愿望,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就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一样的,每个人都存在差异。荀子曰:“知己者,莫若己。”因此只有受助者自己才更了解自己的需求,从而更有效地利用资助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而资助者仅是作为客体对受助者进行监督和引导,因此,由作为客体的资助者的意愿来支配资助金显然没有以作为主体的受助大学生的意愿来支配资助金更合理。

最佳辩手:反方二辩  正方得分:1314  反方得分:1341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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