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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傲慢与谦卑——杀童案报道的伦理反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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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05-18
— 本帖被 my1999 从 四川大学 移动到本区(2010-05-18) —
大家可以看看,最近杀童案是上半年的一大社会热点,大家可以看下这篇文章做做参考。


新闻的傲慢与谦卑——杀童案报道的伦理反思     杜骏飞
刚过去的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这一行动源于教科文组织大会“促进世界新闻自由的决议”,即承认自由、多元化和独立的新闻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却因为多起伤童血案以及相关的媒介报道而蒙上了阴影。颇多社会人士怀疑,短时间内血案屡发,原因之一是媒体的报道可能带来“示范意义”:潜在的凶手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启发或刺激。换言之,似乎开放环境中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本欲保护的社会。

这背后的着眼点,正是媒介的社会责任。

杀童惨案可以报道吗?这些报道是危险的、或者有害的吗?它是否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的新闻界是否正面临着一个充满壮烈色彩的观念转折?

熔铸新闻业核心理念之一“社会责任论”的《哈钦斯报告》(一名《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于1947年,60多年来已成为探讨媒介伦理的新闻学、传播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群最多引用的经典文献。在开篇中,“新闻自由委员会”声明: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其原因有三。我们不妨据此来审视杀童惨案的媒介表现与这些原因之间的关系。
 
1、“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声音是来自一小群人(不管这群人是哪一种精英阶层,是政府还是媒体人员),还是来自绝大多数人甚或所有人?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已不可能有多少被隐瞒的新闻。事实上,这个时代的危险之一是很多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因此,连环凶案发生后,公众有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得到完全的信息。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传播社会学早得出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亦是传播法所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学理内核。

事有凑巧,4月29日,亦即制造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重伤的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枪决次日,以及潍坊伤童自焚事件前一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今年“世界新闻自由日”的主题是“信息自由:知情权”,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这种透明度对善政至关重要。
基于《哈钦斯报告》中的思想: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自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2、“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是否正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 “社会利益的需要”,因为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

那么如何报道这些凶案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目前公众的担心在于“犯罪模仿”,即认为连续发生的杀童惨案与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有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报道能促成模仿,那么即使能自由报道,也必须要足够的有节制,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在很多讨论中,就此回溯到一个社会心理学假说——“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即自杀模仿现象:两百年前,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发表后,欧洲发生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为此好几个国家将《少年维特之烦恼》列为禁书。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斯通过对1947年到1968年之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发现,每次轰动性自杀新闻报道后的两个月内,自杀的平均人数比平时多了58 个;而在媒体报道了玛丽莲梦露的自杀新闻之后,那一年全世界的自杀率增长了10%。

就自杀案例而言,“维特效应”确乎存在,最近的例证就是2009年7月以来富士康厂区内接连发生的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其中有5起密集的发生于3月11日至 4月7日的短短28天中,尽管迄今尚未发现富士康存在过错和应负法律责任的证据,但舆论已开始质疑这些悲剧后的企业责任。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谈论媒体关注对“维特效应”的引发和放大。

但阐释自杀现象的“维特效应”理论是否可以在针对校园的连环凶案中得到验证?目前我们还没有证据:尚未证明后继的凶手阅读了先前的媒介案例。

大众传播学关于媒体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迄今已汗牛充栋,其中,有关青少年心理发展容易受媒介暴力伤害的结论,已占据主流,美国学者默顿基于社会态度理论提出了“自我实现性预言”的概念,即最初对状态的错误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的社会态度,可能导致真的变成了现实。公众对社会实况的认知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所呈现的信息,这种信息成为形成道德伦理观念和对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资源。如果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吸取了错误的观念,认为暴力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那么他产生暴力犯罪的几率无疑将大增。

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的研究,其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频率强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媒体关于暴力的报道与成年人的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美国的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认为:“长期接触媒体暴力使人们更加带有进攻性”,但这一研究结论仍不是理论共识,传播社会学的谨慎观点则是:媒体暴力是众所周知的难以界定和测量的,“在接触媒体暴力和进攻性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但微弱的关系”。

学术公案自可悬置,但杀童惨案中折射的媒介伦理议题却需要厘清。

犯罪模仿理论的主要阐释者之一、社会学和犯罪学者塔尔德在其《模仿理论》中说到了三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模仿规则: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模仿是从上到下的,即贫穷的模仿富有的,职位低的模仿职位高的,;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模式相遇时,其中一种行为模式会取代另一种模式。

另一位学者萨瑟兰则进一步认为:没有他人的影响,犯罪不可能产生发展,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对犯罪技能、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如何克服因犯罪活动产生的恐惧心理等的学习。

如果此理论真的成立,我们将面临这样的指责:在当代,远隔千里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其学习过程,来自媒介报道的可能,远大于口口相传或亲目所睹。

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但即使这种可能的责任非常微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因而,我们必须要在“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

而这一理念,事实上正吻合我们的新闻专业主义信条:“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有可能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这种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弱化对罪行的谴责等。

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在如此深重的惨案面前,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在血案后的网络讨论中,媒体人郑杰在微博上有言:“惨案发生,说明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这是一种可能的报道路径。
 
3、“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

在这里,《哈钦斯报告》其实是在说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

回到案件本身,危机心理学告诉过我们,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自然,我们也要通过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


关于《新闻的傲慢与谦卑》的说明,并谨此回应部分读者
《新闻的傲慢与谦卑》一文因为受到站方推荐而引起很多关注,我很意外也很欣慰:文章引得留言众多,不管赞许还是批评,公众对案件本身、对新闻伦理、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总是可珍惜的,这里就不一一致谢了,也恕我不作具体回应。
 
我要回应的是部分留言给我说没有看懂观点的读者,我觉得对他们作解释和回应是作者的责任。
 
先作解释。本文不是一篇观点严谨而表述系统的论文,也不是一篇口语体的日志,它是一篇写给特定读者群的专栏随笔,刊载在最新一期《财经》杂志上。贴在博客上的文字不是原文全文,而是经过编辑删节的版本(机会合适时我会把未能发表的部分也贴在这里,请读者指正)。这是本文看上去不够畅达明晰的原因之一。
 
再作回应。为使读者能祛除阅读的困难,特作文章的观点摘要如下:
 
1、系列杀童惨案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其中包括对新闻界的质疑。限于作者的专业视野,本文不讨论案情,而试图以“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来研究新闻界的报道理念。
 
2、对杀童案件应该报道吗?是的。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此观点参见SARS初期我的同题谈话录,载《南方周末》2003年2月14日)。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不能提供凶案报道的新闻界,就不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3、如何报道杀童案件?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必须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或许有必要引申两句:新闻媒体本身并无先验的权力,必须用来维护社会利益的信息权力才是唯一实在的新闻权。)

4、在此案中,什么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如何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要务在于厘清有关“犯罪模仿”的可能。如果存在“犯罪模仿”,那么,不适当的报道就会在满足大多数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形成对少数儿童和家庭的新的威胁,进而产生对社会心理的更大危害。
 
5、存在“犯罪模仿”吗?据目前所知,自杀模仿是被证明的,“犯罪模仿”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鉴于犯罪学者塔尔德、萨瑟兰的警告,我们也感到有义务提醒新闻界:A、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B、即使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其后果和责任。
 
6、因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在“必须报道”和“杜绝模仿”中求得平衡。换言之:如果报道可能促成犯罪模仿,那么,即使在中国的新闻环境中能自由报道,新闻界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节制,如此才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7、什么是没有节制的报道?那种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的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而弱化对罪行的谴责。
 
8、什么是符合社会利益的报道?A、从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顺便说一句:在杀童案中,我不认为记者嫉恶如仇立场分明地谴责反人类反社会行为,就是对新闻精神的违背;恰恰相反,我认为躲在新闻客观性背后大讲其新闻故事的做法,无法令人肃然起敬)。B、我们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C、其议题大致可以参考郑杰的意见: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
 
9、什么是此案中的关键报道?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在此案中,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衡量政府公权力的作为与走向。
 
10、什么是新闻的傲慢与谦卑?我们也要通过以上这三个问题,质询经历了信任危机的媒介本身。我们要以专业主义的名义质询:新闻业是否能时刻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会引起伤害和不适”?

11、《哈钦斯报告》认为: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优于来自国家的他律,但它也指出:“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就新闻业而言,我们希望是哪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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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05-18
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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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0-05-18
杀童案与人们的模仿是否一定有关联?作者怎么不谈到宣泄效果呢?即杀童案件使某些人对社会的仇视得以宣泄,进而降低了杀童案件的发生率?
   我想作者可能是觉得,继南平一案后全国杀童案件激增,于是将此与媒介的相关报道相互勾连。某些媒体可能在报道的时候是存在某些问题,但是我们就可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媒介可能促成模仿?并进而得出结论说要限制新闻的自由报道了?
       杀童案件的根源在与某些社会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社会的关爱,他们无法融入社会,所以才会对社会展开报复。至于是采取何种形式,是杀童,还是采取恐怖分子的自杀式爆炸袭击,还是劫持人质等等等等,都只是社会问题的表征而已。换句话说,他们就算不杀儿童,也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来报复社会,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才是关键。
    另外,作者怎么没有谈到媒介的环境监测效果呢?媒介对血腥的杀童案件的报道,可以使我们大家做好防范,对学校,对儿童进行更多的保护,从而减低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作者要求新闻工作者在写作的时候不要使报道促成犯罪模仿,这是一句废话,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因为这是无法去验证的。谁能告诉我们哪家媒体的报道如何促成了犯罪模仿?对于这种超验的东西,还是少说为妙。当然,作者说了,这是有可能的,媒体的杀童报道可能促成了犯罪模仿。也就是说,作者在此进行了有罪推定,新闻媒体在当代中国又不是公权力,所以有罪推定的观点很难站住脚。如果说媒体的报道可能导致杀童,那媒体的报道同样可以导致一切社会丑陋问题,即使我们不去关注杀童的细节,事实上单单就杀童本身也就可以促使人们去模仿了。
    作者还有一个错误,即作者没有去评估公众对于媒体杀童报道的态度,作者只是简单的遵循了媒体的强大效果,从而认为民众都是群氓,他们对于媒体报道的杀童案件只知道一味的模仿,毫无任何独立的判断和辨别的能力。事实上是如此吗?如果这些人不是走投无路,他们会对那些与自己无仇无怨而又手无寸铁的儿童大肆屠戮?
    所以说作者的观点很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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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ya 积分 +3 有独到见解! 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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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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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0-05-18
认真阅读中
做个认真负责、追求效率的版主 lake0817在传媒人论坛所发资料目录贴:http://www.chuanmeiren.cn/bbs/read.php?tid=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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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05-18
覃里雯:危险的缺失    思维的乐趣

这篇专栏刚刚上了这期的《国际先驱导报》。实际上是,我头天晚上把稿子发给编辑,第二天一早就发生了江苏泰兴的惨案,一语成谶。面对失心疯的世道,我们这些当爹妈的不能不着急。


接连而发的校园惨案看似已平息,它们在我们心里引起的忧惧却没有离去。困扰难以消失:我们自认为是全世界最重视孩子的文化之一,在此之前,针对孩子的暴力从来都是孤立的单个案例,并总会引来激烈的一致谴责。如今谁也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群体仇恨和思考导致这样毫无意义、闻所未闻的毁灭?
是的,仇恨社会的人也会思考,而且他们的思考也会遵循一定的逻辑。他们并不是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有的甚至受过高等教育——根据《南方人物周刊》的报道,惨案的始作俑者、制造“南平惨案”的郑民生,是一个喜爱阅读国际新闻报纸的社区医生。对滥杀无辜的人而言,最简单也最直接的逻辑就是:如果我此刻想要杀人,而没有任何与世间的情感纽带阻止我这么做,那么世间的规则对我也就不起任何作用。可以是孩子,可以是任何人。
显然,这样的思考得到了校园谋杀案效仿者的回应。
要试图解开这个令人畏惧的纠缠线团,有太多领域需要讨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关怀,非暴力教育,社区和民间组织可以起到的作用,……最后、最无奈、虽然也是最紧迫的一步,才是校园安全,因为我们都知道,要伤害柔弱的孩子,实在太容易、太容易了。
在无所不在的高度保护下成长起来的孩子,他们的心理状况一定是不正常的。手拿钢叉的教师和门卫,对孩子传达了很直接的信息:这个世界是极端危险的,人与人之间不可互相信任;除了有限的几个保护者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信任;针对弱小者的暴力是世界的常态。这样的孩子,长大之后心里有多少地方能生长出对世界的热爱,实在是个问题。如果你从小每天被战战兢兢的父母接来送往一个以钢叉保卫的学校,你会认定这个世界最重要的准则就是更高形式的暴力。
校园刺杀案对一代孩子的心理冲击是不可设想的,它可能造就更充满怀疑、忧惧、不信任和冷漠的一代人,对非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缺乏信心和经验。
但是,这样的思维难道是全新的吗?这难道不正是我们社会一直延续的世界观吗?从小到大,我们的课本里难道不存在反复的暴力崇拜教育吗?我们难道没有被告知:为了变革社会,暴力是最为必要、不可避免、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吗?我们的历史书和政治课本难道没有告诉我们,那些通过非暴力进行的社会变革,比如英国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宪政道路,都是偶然的、不彻底的吗?对权威的绝对服从,难道不是始自幼儿园的教育精神吗——有人教过我们如何老师进行平等对话吗?老师允许吗?在我们人生中,有多少次,我们被喝令“坐好!听话!不要闹!”,而不是得到被聆听和理解的机会?与权威的平等对话机制(而不是最终、最无奈的法律诉求)真的有效吗?
那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然而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我们的社会在这么大的校园惨案之后,只有零零星星的几声呼喊,而没有引发大规模的深层讨论,我实在无法理解。大规模的社会讨论,是社会启动纠错机制的最重要和妥当的开始。真正解决问题的不是亿万个钢叉、疲惫不堪的警察和紧闭的门后匆忙的讨论,而是全社会充分参与探讨和行动。校园安全是这样一个重大的、没有社会分歧的话题,如果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能力参与其中,本来可以是一个增强社会凝聚力的好机会。然而,它又一次被以匆忙、临时的方法“解决”了,人们再度被留在不安的沉默之中,这危险的缺失不会就此隐去,而会在未来重新提醒我们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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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05-18
其实我有一种错觉,这次杀童案只是一个契机,以前也可能有很多类似的事件,只是以各种名义未发,而这次杀童案的报道,就像打开了一个阀门,不仅仅是社会的一份阀门,也是我国新闻界的一个报道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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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05-18
貌似都走向了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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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0-05-19
没看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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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0-07-15
有点迷糊啊,还是把书本知识理清楚了再来看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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