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应尊重采访对象的不表达权
一
表达意见是一切具有正常生理条件和社会意识的人的基本需要和愿望。表达意见也是一个人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所谓表达权,简言之,就是公民自我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公民表达个人意愿,是一种神圣的权利。
在新闻传播学领域,表达权又叫告诉的权利。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①
媒体不仅需要保护公民的表达权,也应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不表达权。即人们在面对媒体采访时也拥有不向媒体表达自己观点想法的权利。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文明不断进步的时代,这更能显示出新闻媒体的专业化程度、文明程度和先进性,能更好地树立在受众心目中的地位,从而促进新闻媒体更好地发展。而大多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似乎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点,并不能做到尊重受众的不表达权,这点应引起我们新闻媒体的关注。
二
在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中,记者经常是居于主导地位,面对采访对象时只考虑根据自己的采访目的和任务对采访对象进行引导和提问,很少去考虑采访对象是否愿意回答自己的问题,是否愿意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这一现象在娱乐新闻采访中尤为明显。很多娱乐新闻记者在采访演艺界明星以及工作人员时,一再地对采访对象的感情生活和其他私生活进行提问,在采访对象不愿作答的情况下仍然不断追问,并且通过其他方式转移采访对象的注意力引导他们回答自己的问题,对采访对象的生活和情感带来极大的困扰。
在重大灾难事件的采访中,记者也应懂得节制,尊重采访对象的不表达权。比如这样一个发人深省的个案:在汶川大地震现场,一个被困的9岁小学生唱着歌等待救援,显得十分镇定;可后来面对媒体频繁的采访,孩子情绪失控,变得十分惊恐,开始大喊大叫,拒绝所有人接近。记者的多次追问,貌似有理,有些记者认为这是正当的职业要求。但殊不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下,这是在层层揭开孩子的伤口,完全剥夺了其不表达权,这是违背记者的职业道德的。
在新闻活动中,记者有时在未经采访对象允许的情况下就公开发布所采集到的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个人信息,给对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如2002年3月23日,某家报纸在头版头条刊发了南京四胞胎是人工受孕的消息。产妇看到报道后,一直躺在床上痛哭,而孩子的父亲既要照顾爱人和孩子,又要应付别人的闲言碎语,几近崩溃。他说:“别人知道我们不能生育就算了,但孩子们是无辜的,如今社会上都知道了他们是试管婴儿,以后怎么成长啊!”该报在夫妇俩不愿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这一隐私的情形下,全然不顾当事人的感受将信息公开,给这对夫妇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媒体这种随意公开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媒体应懂得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感受和其不表达的权利,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
为了更好地尊重采访对象的不表达权,媒体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专业素质教育。“新闻专业理念是为了确保新闻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有效功能的一种保障,从而也是新闻赖以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立足的保障。新闻媒介必须以服务大众为宗旨,新闻工作必须遵循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②当前,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教育新闻从业人员充分保护公民的表达权,也要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不表达权。
2.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人文精神培养。“人文精神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的本质属性的精神,是揭示人的生存意义、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人的完善和自由发展的精神。”③其核心是主张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对人的精神关怀。新闻从业人员是一个专业的群体,有着自己的职能和要求,但其首先应是作为一个普通人、一个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存在于社会中。除了应该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外,更应具有良好的人格修养。
对采访对象,记者在争取其配合自己完成采访工作的同时,应充分体现人文精神的内涵——尊重、理解、关心对方,应在不影响对方的工作生活、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的前提下完成采访。这样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真正有水准的新闻工作者。
我们的媒体以及从业人员应意识到,并不是媒体想要获知、想要采访、想要发布采访的信息就是采访对象想要表达的。面对媒体的各种采访和新闻活动,人们有权利支配自己的想法与行为,有权利不向媒体表达。
其实,换个角度想,尊重受众的不表达权也是更高层次、更加完全意义上的尊重受众的表达权,受众选择不表达也是受众表达的另一种方式。因此,在进行新闻活动的过程中,媒体从业人员应充分做到尊重、保护人们的不表达权,做到真正为采访对象考虑,在采访对象心目中树立更良好的形象,使我们的报道更专业、有更高的水准,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