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5572阅读
  • 0回复

[转贴]法庭论辩发言的几个原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403
积分
1003
威望
381
兑换币
0
传媒币
7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09-09
重庆  张平宇 
  我们知道,律师或公证人在受理、承办案件之后,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有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确定论辩发言的主旨。然后围绕这一主旨,高效地运用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讲明己方立场观点的正确性,或反驳对方观点的谬误,从而说服并影响法庭,使之考虑并采纳自己的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使法庭论辩发言实现这一目的呢?笔者认为,法庭论辩发言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紧扣中心,切中要害
  一般情况下,法庭辩论中控诉方的主要论辩立场是揭露控诉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依法惩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方的主要论辩立场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控告进行辩解或反驳,要求法庭依法作出免除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判决。在不同的案件中,公诉人、律师都要根据各自所处的论辩地位和案情实际,事先设定论辩发言的核心和要点,并据此来规划发言内容的详略轻重。如一起侵害名誉纠纷案,被告人刘×撰文以《特号产品王××》为题,在《××文学》等四家刊物上发表,指名道姓并使用上“扒手”“大妖怪”“小妖精”“一条疯狗”等语言,侮辱丑化了原告王××的人格,王××因此而起诉刘×。在该案的审理中,原告代理人把被告刘×等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代理发言的核心要点。在法庭辩论中,紧紧围绕这一核心,从法律上、事实上详尽地阐述了代理意见,而对被告人的一稿多投问题,对诉讼的态度问题等则简要论及,同时,在辩论发言中还多次及时地将被告律师提出的与认定侵权无关的问题引开,回到对己方论辩发言主旨的论述上来,有效地排除了对方有意的设难干扰。如,当被告律师提出原告人王××有无缺点错误,可否批评评价问题时,原告代理人指出“本案审理的范围不是评价刘×其人,也不评价王××其人,不去讨论王××如何……但是,你用侮辱性的语言,用侮辱的手段去评价其他公民,那么就是对人家名誉权的侵犯,法律就要过问”。
  原告代理人牢牢把握了论辩的主旨方向,不受对方提出的枝节问题干扰,从而有效地掌握了论辩的主动权。
  二、有破有立,破立结合
  “破”即为驳论,“立”即为立论。一般来说,法庭论辩中控诉发言以立论为主,但是,这并不绝对。相反,在驳论中如能恰当使用立论,在立论中恰当采用驳论,有破有立,破立结合,还会使辩驳、论证更为严谨有力。请看这样一起杀人案。被告人张××因与其弟弟夺亡父遗产而结怨,某日,张××乘弟熟睡之机施放煤气蓄谋毒死其弟。事发后检察院以杀人未遂罪提起公诉。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按刑法规定,未遂罪即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不能达到预定的犯罪目的为该犯罪的特征。如杀人而未致死,或当场被人抓获等其他原因使犯罪人犯罪意图未能实现,这是犯罪未遂。而本案被告人向被害人室内施放煤气时,并无其他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犯罪事实的最终发生,而是由于被告人在犯罪行为进行之中,忽然萌发了悔罪之心,念及兄弟之情,于心有所不忍,并即刻打开窗户,让新鲜空气灌入,同时电话告知医院,将被害人急送医院抢救,被害人才得以不死。此情节说明被告人自动中止了犯罪并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事实正符合刑法第21条规定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以未遂罪论处是不恰当的。”这段辩护破中有立,有力地反驳了对被告杀人未遂的指控,确立了犯罪中止的观点,最终说服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三、循序渐进,步步深入
  即按人的接受、理解信息的规律,循序渐进地安排论证过程,设计说服步骤,引导听众顺着自己的思路步步深入地思考、分析案件,得出结论。请看,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教师王×因与16岁的女学生曾×发生性关系而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该案的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有如下一段发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根本特征。那么,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呢?请看本案事实,被告确曾通过送小物品、辅导功课等手段以博得曾×好感。进而曾×时常去被告寝室求教,被告也经常在无人之际对其抚摸、猥亵。应该说曾×对被告人意图早有察觉,应避而远之。但曾×非但未回避被告人的行为,反而由校外搬入校内住宿,并接受被告寝室的钥匙,在其房间做作业,一起吃饭、看书等。被告人对曾×的猥亵行为也更为大胆,同年6月某日晚,曾×在被告寝室看书,被告在另一学生李×在旁做作业的情况下,抚摸挑逗曾×。不久,李×做完作业离开。曾×在对被告人意图有所觉察的情况下,并未主动离开寝室,随后王×便关门与曾×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此后,两人又在被告人寝室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曾×甚至迁入被告寝室居住,两人的性关系也更为频繁,直到同年12月事情败露。分析以上事实,从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词来看,在两人不正当性关系过程中,始终未见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强行手段迫使女方与之发生或保持性关系。相反,在两人保持非法性关系的同年9月曾×还向王×送有自己题字、签名的照片一张;在同年10月的一次作文中还以《我亲爱的老师王×》为题,表达了她对被告人的敬慕之情。这些事实、证据都有力地证明了双方的性行为不违背女方的意志。如果单就事发后女方顾及面子和有所后悔的心理陈述而判定强奸,于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这段辩护,分析透彻、说理清楚有序,引导人们步步深入地分析案情发展的整个事实情况,最后提出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证明了自己观点的正确,让人不得不信服。
  四、有退有进,进退适宜
  法庭辩论中的进退攻守安排,不能套用一般论辩赛的技巧,而必须依据具体的案情事实,做到有理、有利、恰当、得体。请看,前面提到的教师王×诱奸16岁女学生曾×案。在公诉人发言之后,律师在辩护发言中首先用了这样一段话来开头:“被告人王×身为人民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却与16岁女学生乱搞两性关系,这是极不道德的,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和相应处分。”此段发言是谴责被告,是对被告行为的道德评价。看似退让,但却有策略、有分寸。表明了律师的正义感,赢得了普遍的认同,为进一步的辩护发言打下了基础。接着,律师话题一转,“但是,为了保证惩罚的公正性,我们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我认为,公诉人的指控混淆了强奸罪与非强奸的一般诱奸行为的界限。在此,请允许我阐明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接着,律师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如前例所述),这是进,进得合理、合法,驳论透彻有力。但律师的发言并未到此为止。最后律师是用这样一段话来结束发言的:“从根本上说,起诉书指控的是诱奸行为,不具备违背妇女意志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人没有错误,如我在发言开始时指出的那样,被告人的行为是极不道德的,作为教师,又为人父,为人夫,却引诱少女,而少女正是青春期,且识别力差,经不起诱惑,才与被告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纪律处分。被告人对此应当深刻反省,永不再犯。”律师这里呼应开头,对被告人行为进行了又一次道德谴责。纵观被告律师的整个发言,有退有进、进退适宜,该退则退、该进则进。既体现了律师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依法辩护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又表明了律师维护社会道德的正义感,取得了良好的论辩效果,最终使自己的辩护意见为二审法院所采纳。
  五、融情于理,情理交融
  “情”即情感,“理”即论理。毫无疑问,法庭辩论发言以说理为主,强调以理服人,要用充分的事实证据、理论论据阐明你的主张和理由。但并不绝对排斥运用情感增加说服的效果,如果律师或公诉人能根据案情,在阐述事实,陈述观点时,能辅之以情,融情于理,情理交融,则能有效地调动听众的积极情感,使你的意见和主张更好地为法庭听众所认同和接受,起到仅靠说理达不到的效果。有一起著名的贪污案。被告汤丽娟是××镇靠2900元借款、白手起家的女厂长,她被指控“贪污”补助费起诉法庭。请看在该案的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的一段发言:“一个十来人的工厂,汤丽娟集产、供、销及其他管理工作于一身,一个有家有子女的中年妇女,不顾家务繁重、酷暑严寒,四处联系业务,一有空还同工人一样参加劳动,外出采购,她舍不得花钱雇车运货,自己背着货挤公共汽车,把脚骨也跌伤了。她同工人一样只拿工资,即使出差也不拿一元钱补贴,但大家知道,现在在外做供销工作开支有多大!她为厂里从上海请来传授新技术、更新产品的工程师,尽管对方不肯要她一个钱报酬,但招待吃住是理所当然的,这也靠她自己掏腰包,这是一笔不小的经常性开支。鉴于以上种种情况,厂里以补助费的形式,为她补偿这种额外开支。8年中,平均每月20元,一共按手续给了她2000元多一点,这钱也许连招待香烟都不够啊!这就是起诉书中指控她的‘贪污’!请想一想,一个赤手空拳的妇女,凭2900元借款,艰苦创业,做出了偌大的事业,办起了××镇最现代化的、经济效益最显著的工厂,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我认为,汤丽娟不仅没有罪,并且有功!”接着,律师又开始冷静地依据法律逐一分析了被指控的事实,“一年前,当传说要追究她的‘经济犯罪’时,她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在会计的建议下涂改了这16张单据中的4张,但这也根本谈不上是什么涂改伪造罪证。因为她领补助费一事本身不是犯罪,她后来改补助条当然也不是犯罪,只不过是法律上所谓‘假想的犯罪’而已。至多,这也不过是做法上的错误,错误与犯罪并不是一回事,汤丽娟的行为与经济犯罪根本挂不上号!相反,汤丽娟是经济建设的有功之臣,我们社会缺少的正是这种有自我牺牲精神的、开拓型的事业家!”律师的辩护发言充满感情又情理交融,取得了很好的现场效果。最终,法庭对该案作出了汤丽娟无罪、当庭释放的判决。律师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考虑布局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分享到
更多
快速回复
限140 字节
有不明白之处请先看论坛置顶的论坛常见问题再提问!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