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本人是通过此考试的非从业持证人员。由于我持证后曾在2年间一直努力寻找相关工作未果,终于决定走正规路线----考研的。今天读中国新闻史时,看到广电总局职能是有些敏感。
先说一下我对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理解:考生范围上看,面向全社会;报名要求上看,对于考生的职业并无限制;考试对象上看,针对业内人士;考试目的上看,考核已从业者的执业资格。
而我完全没有看出广电总局职能里有面向社会招考检查全民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职能。(也许我没看到,请大家指点)我认为这种考试完全是针对从业者的,与非从业者根本毫无关系。
所以我觉得在这次考试报名过程中,广电部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宣传不详的问题。导致一部分像我这样的不了解实际情况却心存幻想的人盲目参加本不属于自己考试。可是考试要交报名费的,而且相关材料必须全买或一本也不买(我报名时工作人员要求的,理由是他们配套来的)。我认为广电总局应该意识到这部分钱其实也是不属于他们的。
我个人觉得这里有点欺骗的意味,想在有机会有精力的时候讨个说法(现在肯定是为自己考研复习),钱是小事,但情况事实反的问题不小。而且好像是年年都考的吧,像我一样不懂事的衰人数字可能要增加阿。
我建议就是谨慎这种考试。尤其对于想单凭自己力量跨行业跳槽的非新闻传播及相关类专业毕业生,绝对没用。
希望可以跟大家交流,听听大家的指点意见
相关背景材料
原文引自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内容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07/05/01/20070919194959740037.html
国家广电总局主要职能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报道
· 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节选自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044024.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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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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