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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隔岸观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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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6-09-19
有句话说:“看本地丑闻,请订阅外地报纸;看外地丑闻,请订阅本地报纸”。

  有个成语叫隔岸观火,上面所述的新闻界相互“瞄准”的怪现状恰合其意。

  早些年,《南方周末》一纸风行的时候,也是“隔岸观火”的老手,比如报道张君杀人案,湖南本地媒体甚至连轻描淡写都不够格,可《南方周末》居然可以做好几个大版,甚至连民间小饮食店广告招牌“张君包子,吃了解恨”这样的照片都见了报。这是典型的隔岸观火,让湖南媒体自叹不如。

  一个信息传播公开的社会,相互隔岸观火也是一种进步。可是,近期发生的陕西执法部门以执法的名义勒索河南运输汽车司机的”潼关事件“,却不幸”发展“到了“隔岸观火”和“反隔岸观火”的地步。自《河南商报》率先撕开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和该县交警大队“协同作战”、敲诈勒索过路货车导致司机自杀的“执法画皮”后,舆论哗然。接着,《陕西日报》开始反击了——当然其难逃“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该报道说,随着有关方面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些事实真相逐渐澄清。记者经调查获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工商与公安配合拦车查处假冒商品有规可依。可摆在公众面前的问题是这两个部门在依规执法过程中,究竟有没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陕西省工商局专门在当地两家媒体上公开宣称死者张建勋(司机)与罚款无关、潼关罚款并非三乱等情况。

  媒体本是监督公共权力的,其职责在于客观报道事实,揭露真相。可遗憾的是,陕西当地有些媒体,面对执法部门的违法事实,不是继续调查核实,而是以“保卫战”回击外地媒体的报道,混淆视听,完全背离了客观报道的原则,替陷入舆论困境的潼关县工商局和交警部门辩护。

  这里想问的是:“到底陕西的某些报纸拿了多少工商局和交警部门给的好处”,不然为什么无中生有地替他们辩护?

  媒体相互“隔岸观火”是中国特色,而某些媒体“反隔岸观火”更是中国特色。

  不能不承认这样的现实,“隔岸观火”在当下还是有着积极意义的。1999年,我还在北京工作的时候,看6月24日《中国青年报》冰点报道“噩梦般的遣送”,是批评上海警察收容遣送下指标乱来的丑闻。当时我想,这个事情要是北京发生的就十有八九见不了报,北京可以隔岸观全国的“火”,却不能观自己所在京城的“火”。上海嘛,就有一点可揭露可观火的余地了。

  当下,“隔岸观火”只能发挥局部的作用,有时候是靠不住的。(作者:昝爱宗/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记者本文刊于《青年记者》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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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09-20
媒体是监督公共权力的,其职责在于客观报道事实,但如果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而缺乏了大局观念,确实是令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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