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比较
上述二者的这些共同之处决不代表它们的完全一致,巨大的差异仍存在与二者之间。
1.行为实施主体的不同。
一般而言,新闻策划活动的实施主体都是具体的某个媒介,而非广义的、一般意义上的传播者。具体的某项新闻策划活动中,其他的一些社会组织或者具体的某个个人也会参与其中,比如企业或个人赞助的社会公益活动,自然会伴随有媒介的报道及随之而来的新闻策划,但在参与新闻策划的过程之中,这些组织或个人仅仅是以配角的身份出现,对实施新闻策划活动的媒介几乎施加不了任何影响。而策划之后的传播的方式及其传播效果的优劣,都只是直接反映了此媒介的新闻策划能力的大小,而与参与这一社会活动的企业、个人并无直接联系——如果不是该企业或个人的社会活动过分失败的话。
而新闻炒作的主体却并非是单一确定的。
新闻炒作的主体某些时候或者说通常会是作为利益组织存在的企业或者某个个人。传播领域存在的炒作现象一般都是由这些利益组织根据自己的利益组织、策划的,他们是炒作活动的灵魂,而新闻工作者只是作为策划的参与者出现,而非活动的真正原创者;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对于这些利益组织来说,新闻工作者也只是他们手中的工具,当然,作为工具参与其中的新闻工作者也将获得他们应得的利益。另一个角度而言,通常,企业又会把这种新闻炒作现象当作商业策划以看待;而在公关界则将之称作公共关系事件。
如果利益足够巨大,媒介也将以利益组织的身份出现在炒作活动中,此时,他们是作为炒作活动的原创者和灵魂出现的。如同一般情况下的新闻炒作——商业策划中的企业、个人需要合作者一样,此时作为炒作活动的原创者的媒介也会选择某一具体组织或个人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这些组织或个人或者将作为活动的资金提供者参与其中,最后,二者也将如同一般情况下的炒作活动一样获得各自的利益,如近来掀起整个民族娱乐风暴的“超级女声”在其本质上正是这样的一场炒作活动,其结果是作为活动主要策划者的湖南卫视和赞助商的伊利集团的双双受益;或者,这些组织或个人会为媒介提供炒作需要的原料,比如“木子美性爱日志”、“芙蓉姐姐红遍网络”等等都是此中情况。
娱乐文化活动的新闻传播活动中,这样的炒作活动是不足为怪的,利益组织和媒介在此是荣辱与共、不可分割的关系。一方面,利益组织(如娱乐公司和投资商)需要媒体的大肆传播和宣传,他们自然会策划一些炒作活动以得到自己的利益;而对于娱乐报道的主体而言,他们也需要这样的传播内容赢得受众,他们同样会策划一些报道——而这些策划的报道在本质上都是炒作。如此而言,娱乐界出现邓建国这样的炒作高人是不足为怪的。
2.行为实施对象的不同。
新闻策划的对象一般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新闻,这类新闻为人们的政治、经济、工作、日常生活的决策提供依据,即学界所言的“硬新闻”;而新闻炒作的对象则是一些新奇反常、富有人情味、甚至煽动力的“软新闻”,“往往倾向于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偏重于报道耸人听闻的事件或者‘五花八门的男欢女爱,生生不息的情仇恩怨’,具有强烈的猎奇性。”⑤正如喻国明教授所说,“判断是否炒作,要看事件本身的社会价值是高还是低,比如有关中国加入WTO问题的报道,会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媒体要从不同的角度来报道它,解释它,判断它,这是一件大事,媒体理当强调它,这不是炒作;而如果事件非常小,就像一些有关明星私生活的报道,社会价值很低,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分散了老百姓对社会中重要问题的关注,这就是炒作。”⑥
另一个角度而言,新闻炒作“有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依据,但新闻不反映事实的本质和全貌,只反映其局部和某些细节。有时甚至以主观伪造的‘事实’为依据。”⑦而新闻策划则必须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内容,新闻反映事实的本质和全貌。
3.价值观不同。
正如新闻策划的概念中所言,“新闻策划是……以求最佳效果的创造性的策划活动。”具体而言,这种最佳效果是为了“以最小的投入去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即起到“把握已知、预测未来”的作用,使受众从中获取最大的信息量;起到舆论导向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看待已发生事实,做出准确判断;给人以美的享受,升华人的心灵……总而言之,即是为了实现媒介自身的社会责任。
正如炒菜一样,通过反复地炒动,添油加醋,或者是任意配置调料,使菜味美色鲜,吸引食客;新闻炒作在价值取向上往往倾向于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通过反复的报道以及添油加醋,以达到某种轰动效应,以此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经济利益和提高自身的影响力。
4.形式与原则不同。
“价值观决定一切。”正是因为二者价值判断、出发点的差异,新闻策划和新闻炒作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采取的形式必然不同。具体说来:
新闻策划“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讲求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众利益。”也正是因为新闻策划所遵循的这些原则,其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形式必然是“选择能够全面、深刻、公正地揭示客观事实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相统一。”⑧
而新闻炒作则“以没有原则为原则”,“不以新闻传播规律所要求的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为准则,不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为媒介之私利不惜损害公众利益。”它采取的报道形式是“选择能够夸大、渲染事实中某些因素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不相统一。”⑨
5.效果的不同。
与其出发点、遵循原则以及所采取的报道形式的差异相关,新闻策划和新闻炒作也必然会带来不同的效果。
新闻策划之后的新闻传播活动,将使受众能够“正确认识新闻事实的本质和全貌,能够在媒介提供的事实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和判断。”对媒介自身而言,其品牌价值及影响力自然得到相应的提高,亦将因此得到自己的经济利益。
而新闻炒作则会因其报道对象的狭隘以及其出发点的功利性,受众将“为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介所误导。”⑩其实施主体在初期可能吸引了部分受众,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效益,但炒作“在选材上过于琐碎、无聊,形式上过于铺张,容易导致‘黄色新闻’泛滥,最终必将影响媒体的美誉度,丧失传媒公信力,极大地损害媒体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炒作实质是新闻策划的一种异化。它是策划过度、强行策划、编造新闻事件、违背良知的一种自私行为,是对传播活动不恰当的谋划和设计。程度上的把握如果不好,新闻策划异化为新闻炒作的可能性自然存在。
注释:
①赵振宇,《新闻传播策划导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②魏剑美,《“新闻炒作”要辨证看》,中华新闻报(转引自:人民网·传媒·传媒视点·传媒网谈
www.people.com.cn2004年11月17日08:45)
③胡顺元,《策划与炒作辨析》,记者摇篮newspaper.lndaily.com.cn 2005-3-10 10:11:54
④潘志勇 沈爱国,《新闻炒作——新闻策划的异化》,《新闻实践》1999年第8期
⑤《“新闻炒作”批判》,中国报业网·学子文库·评论
www.baoye.net 2004-9-22 0:23:34
⑥张利利,《炒作是一种起哄》,《法制日报》(网站)2001年4月16日
⑦,⑧,⑨,⑩蔡雯,《策划还是炒作——关于报道策划的本质思考》,傲视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