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连看到一些有关“贞操”的新闻,没想到这个在“五四”时期就遭到痛殴的词,今天还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
先说一个奇案。19岁的杨某杀了一个女人,但是他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为什么呢?因为他认为这个女人剥夺了他的初夜权,让他丧失了一个男人的贞操。这个女人是43岁的邹某,事发前在深圳福田区上沙广场招嫖。杨某随同她来到一出租屋发生了性关系,邹某伸手要钱,杨某挥刀要命。杨某的辩解是,他酒后迷糊,上当受骗,痛失贞操,如遭强暴。
也许与邹某发生性关系,的确让从未有过性经历的杨某后悔。但是要说这是强奸,法律恐怕很难认同,何况行凶发生在事毕结账之时,令人怀疑他杀念顿生的真实原因。不过我感兴趣的是,邹某强调的是“贞操”。不管是真的怀有此种观念,还是以此作为开脱罪责的借口,他显然认为,这个词能够打动法官和普通民众,可以博取同情和谅解。
尽管有彼此交集的时候,但是强奸和贞操根本上是两回事。前者的核心是违背本人意愿的强制性行为,后者的核心是性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力。杨某在法庭上激动地说:“我怎么会跟这种面目可憎、比我妈妈年龄还大的女人发生关系?”这是一句非常糟糕的辩护词,是和贞操观相关的厌女症的表现。且不说你已经和这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且没有能够从法律上证明是在她的强迫下发生的,性行为的意愿本身,跟一个人的长相和年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长得丑陋、比你妈妈年龄还大的女人,也有人喜欢和她们做爱;而年轻英俊的男人,也有可能犯下强奸罪。
我宁可看到杨某是因为没带够钱而羞愤动粗,或者酒后争吵行为失控,也不希望真的是像他和他的家人及辩护律师说的那样,因为失去了贞操而杀人,这比古代女子失去了贞操而跳楼还要严重。那时的人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杨某的辩解是“杀人事小,失节事大”,在被男权逻辑扭曲的贞操观之外,又加上了男权社会的暴力习惯。
接受了贞操观的男权逻辑之后,女人也会成为施暴者。不久前深圳某幼儿园发生过这样惊人的一幕:一个女人猛扑向一个3岁女孩,疯狂地抓破她的脸部和下阴。这个被媒体称为小怡妈妈的女人,发现女儿小怡从幼儿园回来时下身红肿,追问之下,小怡说是同样3岁的好朋友小妍挠的。妈妈气急败坏,跑到幼儿园, 找到小妍如此报复。事后小怡承认,她说谎了,小妍没有挠她。
一个成年女人,为什么对一个3岁婴孩大打出手?显然不仅仅因为以为对方伤害了女儿的身体,更重要是红肿的地方是阴部,涉及到一个女子的贞操。小怡妈妈显然认为,女儿的阴部被挠,那不仅是身体的微伤,更是精神的重创,即便是一个3岁小孩所为,也必须以牙还牙。
“五四”的两位牛人鲁迅和胡适,分别写过《我之节烈观》和《贞操问题》,此后更有不少文章对“封建贞操观”进行抨击,有人认为至少在文化人中间,贞操观念早就没有市场了。最近湖南某报一篇报道,在网上广为流传,充分展示了贞操观活得多么有声有色。
这个报道的主题是,“高考后缓解压力,很多女孩失去贞操”。关心青春期的女孩的性行为,让她们懂得负责任地对待感情和身体,这是媒体的好意。但是,用“痛失贞操,终身后悔”来恐吓那些初尝禁果的女子,呼吁母亲要为女儿“守住贞操”,甚至请出一些所谓专家来谈“贞操”的重要,这是非常荒唐的论调。
看得出来,记者相信,这篇报道一定能引起读者的共鸣。我也相信,事实上,很多高三女生的妈妈一定对媒体心怀感激,会假装不经意地把报纸放到女儿能看到的地方。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小怡妈妈们自然会觉得,为了女儿阴部的红肿,杀人放火都不为过;杨某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男人的贞操”,是多么具有说服力的辩护理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