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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遵守”还是“法律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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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01-06
— 本帖被 杀出个黎明 从 【考研日记】 移动到本区(2010-02-03) —
 “法律遵守”还是“法律执行”?
    离考研还有两天的时间了,复习的气氛顿时变得紧张起来。下午,我安静地坐在图书馆复习起政治来。当我做到一道选择题的时候,不禁停了下来。题目是这样的: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是()?答案的四个选项分别是“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当时我不加思索地选择了“法律执行”的选项,可当我核对“标准答案”(虽说是叫参考答案,但大家都心知肚明)时,发现其答案是“法律遵守”。我不禁哑然失笑,我不再做下去了,而陷入了深思……
    显然出题者认为: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是“法律遵守”而不是“法律执行”。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首先是用来惩治一部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先用来保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正因为这个理念的存在,我们的政法行业的一些专家学者才会认为:“‘法律遵守’才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因为只有人人遵守了法律,这才符合他们“用法律来控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甚至要惩治一部分敢于违抗体现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法规的不法之徒”的理念。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说过:“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所以仅仅靠“遵守法律”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执行”。因此,假如把我选择的答案放入题目中即: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是法律执行。则无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确实是保障大多数人民的权益的,那么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得到切实地贯彻和实施,我们的政法部门只有确立“法律执行才是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这样一种理念,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好法律,保障好人民的利益,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由此,我又联想到盛行于西方法律界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我国法律界曾长期贯彻执行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区别。虽然只有短短几个字的差别,但体现的是执政者执政理念的差别。在我们现在这样一个日渐要求“以人为本”,提倡注重和保护个人价值和权益的时代,如果执政者还是把“法律遵守”作为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的话,是否也不符合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呢?
本文写于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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