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第一财经日报》一篇关于该企业员工“超时加班”的报道“失实”为由,向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个人提起索赔3000万元的诉讼。接着又传出索赔经额由3000万降到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该事件迅速在网上和媒体圈内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几乎是全部倒向《第一财经日报》编辑记者的一方。
这几年媒体记者被殴打、被暴力侵害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记者被列如十大危险行业。不过媒体或者记者因为自己的报道而被起诉的事件倒不多见,在今天的中国舆论环境下媒体做批评性报道本就很难,也就不难理解能够因为做批评性报道而被告的事件为什么那么的惹人眼球了。
富士康公司作为一家世界大型知名企业,选择用法律手段处理这起事件在笔者看来是有标志性的积极意义的。当然我们首先要承认“大企业”VS“小编记”在实力上是不对等的,从之前高达3000万的索赔上我们更看出这种大企业的威风和霸道。很明显,一开始我们一眼看出富士康为什么只选择《第一财经日报》的编辑和记者做被告而不是直接和《第一财经日报》报社对簿公堂呢?报社拥有一定的实力和相当发达的社会关系,富士康公司如果直接PK《第一财经日报》可能得不到什么便宜,以后在中国的企业形象注定还会因为这种行为而四面楚歌。其实目前都已经因为被报道为“血汗工厂”而受千夫共指了。
《第一财经日报》在对此事的声明中明确说,王佑记者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为此,本报将坚决支持王佑、翁宝二人,全力应对与鸿富锦公司的诉讼;并郑重要求鸿富锦公司撤销对翁宝的起诉,还将全力支持其二人通过法律途径向鸿富锦公司索赔。中国记协和广大的媒体从业者也基本都站在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编辑一方。当然我们也要警惕道德审判。我想双方都准备通过法律方式而不是别的手段来处理和应对这件事情已经具备理性和法治的精神了。通常情况下媒体不用别人来告,被批评或者被监督的企业或者一些部门自有内部解决的办法,也就是这种事件的潜规则了。所以媒体很难有什么作为,极端情况下别说是编辑记者遭殃,媒体自身都难保,2004年武汉那份高调打出要做“中国第一新闻周报”的“取代后南方周末时代”的《新周报》被停刊就是明证。所以从民意上讲我们希望看到媒体在这个问题很多的转型时代能有更多的作为,能够肩负起更多的责任和社会使命。
媒体成为被告不可怕,那是在阳光下的争辩和公平的较量。不用阴招,不耍手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对中国媒体做舆论监督的最好保护了。这次《第一财经日报》坚定的和自己的编辑记者站在一起不仅是对自己编辑记者权利的捍卫,也是在捍卫中国媒体自己的权利,为自己舆论监督权批评报道权争辩。
从道义上讲我不支持富士康,我觉得那些外来的资本为什么在国外时就严格按照劳工法而来了中国就“学坏”。但是可想如果所有的受批评受监督对象都像富士康一样用法律武器和媒体理论,那这无疑是标准的法治社会的处理原则,这对形成好的媒体环境难道不是大有裨益吗?著名的《纽约时报》揭露性的报道很多,但近十余年被起诉的案例只有十例,这和该报注重报纸日常审查和自我规范是分不开的。可想而知媒体在一次次应对诉讼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同时也是对自己职业精神的鞭策,做出来的批评性报道也会更加无偏颇更客观。(转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