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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客问题探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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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8-12-15

王 猛

  “拍客”作为公民传播的一种交流方式,通过将自己所拍的图片与视频整合为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达到与他人共享,在传播图片、视频信息同时扮演着受众角色。本文力图从拍客的角色定位分析其对新闻媒介的作用并对拍客与公民隐私权进行探讨。拍客时代表现

  拍客是指用手机随时拍摄的群体。这一群体没有年龄、职业的限制,他们将身边的各种奇闻异事与突发事件拍摄下来,以照片或视频的方式将其发布到网上与他人分享。许多拍客将录拍下来的视频传到网上交流平台,呼吁关注某些社会问题,聚焦社会热点,或者与他人探讨自己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事情。但在网络交流平台上不乏发布自拍与恶搞的视频与图片以赢得人气者,本文暂不将其列入拍客范围。

  信息产业部2008年1月25日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手机用户数达5.47286亿户,手机普及率为41.6%。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为拍客提供了交流平台,例如,国内著名的“优酷网”、“酷6网”均是拍客上传视频的大本营。在这些网络平台上,任何用户经过匿名注册后都可以发布自己喜欢发布的视频或图片。

  与博客相比,拍客拍摄图片与视频不需要太多技术、文字功底与时间,所有人都可以拿起手中的手机拍摄有意义的事物与事件,妇孺皆可为。而与文字相比,图片与视频又具有更强视觉性与吸引力,拍摄者也易于将事件表达清楚给观看者直观印象,拍客只需将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就可以。正是因为这种传播方式更具有普及性与便捷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拍客的行列。而拍客在发布视频、图片时也会浏览其他视频,在作为信息传播者同时也扮演着受众角色。拍客与隐私权的冲突

  随着拍客群体越来越壮大,许多问题逐渐暴露。2008年6月发生了海南师范大学女生宿舍遭偷拍事件,偷拍者陈某将拍摄的照片上传到校园网上后被广泛传播。这一事件引发业界对网络隐私权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许多拍客将拍摄的行人违法和不文明照片上传曝光,而大量的照片并未进行技术处理,被拍者在受到道德谴责同时也受到言语侮辱等变相处罚。如果“人肉搜索”参与进来,公民的其他隐私将进一步受到侵犯。但我国暂时还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这就无法确定拍客拍摄他人并进行传播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而且,拍客上传的视频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当拍客遇到被拍者因隐私权受到侵犯进行法律诉求时,可以迅速将相关视频删除,这就对隐私权的举证产生难度。另外,由于拍客匿名注册,公民在发觉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无法确定侵权者,增加了执法难度。以海南师范大学偷拍事件为例,陈某使用手中的数码相机多次偷拍对面女生早晨洗漱照片,然后在网吧以“头拍”名字将第一批照片上传到校园网上进行传播。在破案过程中,因为匿名注册的原因,对于取证造成很大困难。由于陈某所偷拍照片并不具有色情内容,遭到拘留十天的处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拍客不得制黄、传黄,不能拍录带有色情内容的图片和视频,更不能将其传到网站上提高点击率甚至牟利。但是许多拍客专门偷拍女性试衣照片、电梯走光照片、男女亲热视频并将其上传到网上赚取人气,这无疑极大程度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即使上传的视频并非带有色情内容,许多视频网站针对某一事件举行有奖征集活动,或者每日根据视频的人气进行现金奖励。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些拍客为了赢得其他信息接受者的人气从而赚取奖金,不经他人同意偷拍偷录,这明显违反民法通则。

  拍客在拍摄照片或视频时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进行,而记者在采访时持有记者证等相关证件(暗访除外),二者具有质的区别,严格意义来说,拍客只可以拍摄他人或相关事件,但并不具有将所拍摄的信息进行传播的权利。如果未经他人允许将所拍照片与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应该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拍客是记者角色的延伸

  新闻媒介有大量的记者在社会各个位置进行采访报道,而且庞大的通讯员网络也为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很大便利,但是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知性的事件发生时,记者不能完全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拿到第一手资料。

  2007年8月14日右,中国第一高楼——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起火,优酷网友“seehots”独家捕捉到现场视频,第一时间上传到优酷网站上。之后几小时内,这条视频新闻被多家网站竞相转载,并推荐为首页头条;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爆炸案时,一位乘客用手机拍摄到炸弹爆炸那一刻的图片并被报纸采用……与此相似的新闻数不胜数,这些都不是记者或通讯员参与采访的新闻,虽然在技术上、事件叙述上有所欠缺,但是它可以满足新闻所要求的时效性,具有较大新闻价值。

  依据陆定一的“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来定位,拍客将拍摄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图片、视频信息也应该属于新闻。以上面例子来说,拍客第一时间拍摄的金融中心起火的视频属于具有较强时效性、显著性、重要性的新闻,能够最大程度满足网络受众对这一条新闻的知情权。拍客群体的日益壮大,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新闻传播要局限在记者行业的局面。另外,拍客将新闻事件拍摄并进行制作后进行传播,形成了一种受众参与拍摄、参与制作、参与传播、参与信息接收的新型新闻传播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拍客角色在不断变化,拍客拍摄金融中心起火视频时是没有采访证的通讯员,制作与上传视频到网络平台时是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公民,其他拍客浏览这一条“视频新闻”时是受众。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些拍客将拍摄目标定位在具有社会意义或新闻价值的事件上,他们应该可以被纳为不具有采访权利但是享有言论自由的“记者”。以此为逻辑起点,新闻的传播不再局限于新闻记者所独有,既是受众又是公民的拍客成为有实无名的记者。

  其次,在某些敏感话题与问题上,互联网相比报纸、电视具有更广阔的空间与回旋余地。以2008年3月份拉萨打砸抢事件、4月份全国各地抵制家乐福事件为例,大量受众在广播电视与报纸上了解不到足够的信息,从而转向网络,搜索相关新闻。许多拍客将自己拍摄的视频上传到“优酷”网站供其他人观看。在这个层面来说,拍客所扮演的角色也是记者。拍客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信息传播,从广播电视以及纸质媒介争取到一部分受众并继续形成挑战。随着拍客群体的日益壮大,新闻媒介也会不断调整。

  可以看出,拍客群体对社会事件参与传播打破了新闻媒介享有专属传播地位的现状,使得只有记者才可以报道新闻的局面成为历史。在对新闻媒介消解的同时,拍客在宏观上可以定义为记者、通讯员信息触角的延伸,可以将社会上的社会新闻、突发新闻等全部囊括在内,从而最大限度搜集社会新闻、突发新闻。但是从我国总体的新闻传播层面上看,拍客通过互联网传播与记者通过传统渠道进行传播可以互相促进,共同服务受众。拍客也需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平台从传统媒介那里争取到一部分受众,对传统媒介专属地位进行消解的同时,拍客上传到网络上大量的社会新闻,突发新闻,有效弥补了传统媒介由于版面或节目限制无法顾及到更多新闻的缺陷,对整个媒介体系进行重新架构。但是拍客不经被拍者允许将相关视频发布到公众视角中心,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尤其是肖像权,这就需要拍客进一步加强自律与他律。首先,建立拍客道德规范,形成健康的“拍客文化”,加强社会责任感;其次,视频网站应该加强对拍客上传的视频的严格审查,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视频,涉及暴力、淫秽信息的视频将无法上传;另外,国家文化部门、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视频网站以及拍客的监管,拍客注册应统一实行实名制,视频网站必须申请视听节目许可证。通过良性循环,培养积极向上的“拍客文化”,有效促进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建立和谐的媒介环境。(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文章来源:人民网——《新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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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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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1-03
学习了!!!
做个认真负责、追求效率的版主 lake0817在传媒人论坛所发资料目录贴:http://www.chuanmeiren.cn/bbs/read.php?tid=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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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1-03
这个时代,几乎每人都扛一个小数码相机到处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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