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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事件”看中国调查性报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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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02-14
来源:青年记者


  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记者调查,文章经媒体转载后引发广泛关注。2006年7月3日,富士康认为该报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深圳市中院提出诉讼。7月17日,记者王佑和翁宝收到了法院冻结其资产的通知书。8月25日,富士康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索赔3000万元,并申请冻结了被诉记者的个人财产。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对鸿富锦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记者个人财产“表示强烈谴责”。 8月30日晚,富士康将诉讼标的降为1元,相关记者财产被解冻,同时将《第一财经日报》列为被告。9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组建律师团应对富士康诉讼。2006年9月3日18点10分,《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联合声明》出现在《第一财经日报》网站上。双方在“相互致歉、相互致敬”之后,富士康撤销了对“一财”的诉讼。至此,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就这样戏剧性地握手言和。

  本文仅试图从对“富士康事件”的分析中,解读中国调查性报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对中国调查性报道的参考意义,以期对今后的调查性报道提供一定的借鉴。

  中国调查性报道现状

  在这一事件中,《第一财经日报》刊发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位离职的富士康昆山工厂女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等报道均是记者王佑经过电话、实地采访后,对富士康公司让员工超时加班且不愿外界知晓的这些侵害劳工权益内幕的披露,因此,毫无疑问,这些报道属于调查性报道。

  诚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在转型国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大企业常常利用法律缺陷规避和逃脱法律监管和舆论监督,只要机可乘,资本的力量就必然会试图利用自己掌握的优势社会资源践踏新闻业的理念。从事调查性报道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人,正面临被多重力量挤压而成为弱势群体的可能。当新闻业在试图保卫社会的时候,新闻业自身却常常无险可守、无路可退,这就是当前中国众多以调查性报道为己任的媒体和新闻人的生存现状。

  在“富士康事件”中,富士康的确有起诉记者和申请查封记者个人财产的法律权利,但是它这次遭受指责的原因在于把法律权利及程序化为打击作为个体的记者的工具。记者的报道首先是职务行为,其行为责任应由新闻单位承担。而富士康却利用法律漏洞绕过报社,直接向记者提出3000万索赔以及冻结记者财产,这虽然在形式上合法,并且指向经济目的,但实际上这个诉讼是别有用意的。它实际上是在向记者——整个事件中的弱势方——施加压力。目的无非是想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一环入手,斩断舆论监督的链条。表面上看这威胁到了记者的话语权,而实质上,这种恶意诉讼是对公众知情权和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监督职能的一次重大挑战。

  另外一方面,从主观上看,造成中国调查性报道这种现状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媒体和记者自身。作为新闻人,我们应该看到,很多媒体和记者之所以因为刊发调查性报道被起诉并在诉讼中沦为弱势,很重要一个原因在于接受的职业训练不足,报道不够严谨,最终授人以柄。

  “富士康事件”的当事双方和解后,《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如此解释“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 “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以一篇有瑕疵的报道即便大获全胜,也不是真的胜利”。既然有“瑕疵”,那就意味着媒体自身报道也出现了问题——即使很微小。因此,对于富士康案,如果仅仅得出“企业的霸权”这样一个结论,是远远不够的。媒体和记者在进行调查性报道时,如何通过业务行为的规范化,以完善自身报道,规避风险,做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我保护?这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

  反 思

  新闻界乃至全社会都希望通过司法判决来给媒体正常舆论监督一个底线,给媒体报道权利一个现实边界,而诉讼的撤销意味着回避了司法结论,意味着真相不得而知,意味着今后媒体监督力度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程度可能会大打折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从发展、完善调查性报道的角度来看,我们新闻人应该反思的是,在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如何才能从体制上保障从事调查性报道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媒体自身又有哪些应该检讨和改进之处,以做到报道的公正客观?

  (一)制度建设是调查性报道发展完善的外部保障

  揭露性的调查性报道是进行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而舆论监督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特别要从法制的层面上,给予从事调查性报道的媒体和记者以保障。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有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缺陷,用以调整新闻传媒、公民、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现行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以及有关条文,还没有针对新闻领域的专门法,这就给了那些占有优势社会资源的强势群体留下了规避舆论监督的法律漏洞。

  (二)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是调查性报道成功实施的内在根本

  调查性报道对记者的要求相对较高,这就需要用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来主导调查性报道的过程,即要求记者在调查性报道中把媒体所享有的新闻自由与新闻自律结合起来。新闻自由是进行调查性报道的前提,只有拥有新闻自由,媒体才能获得报道的自主权,才能深人地调查出事实的真相。但是,调查性报道更需要自律,需要对自身进行约束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职业行为。总的来说,我国的新闻专业主义对调查性报道的要求应当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专业的操作和行为准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公正的报道手法。

  这次的“富士康事件”为那些职业素养不强、工作作风不够严谨的记者敲响了警钟,也对那些从事调查性报道的媒体追求客观报道事实真相的努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说富士康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正面影响的话,那么,这可以算得上是对于中国传媒界的一个积极意义。(姜雷/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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