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利用公开发布的新闻作品,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传播了内容违法或失实的信息.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权利的行为。
新闻舆论监督导致新闻侵权的本质原因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新闻侵权涉及的是新闻自由或新闻舆论监督与社会其他公民、法人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新闻自由或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个源于宪法赋予的基于言论出版自由的公权利,新闻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是新闻传媒运用新闻舆论手段对社会所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面对全社会的一种全方位监督,一切权力组织、社会团体、各种社会成员都在其监督范围之内。而人格权是个绝对的权利,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新闻侵权的发生就是两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冲突和失衡。
具体在操作的层面上,新闻舆论监督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主要有:
1.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随着社会日益朝法治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具有了较强的维权意识。而新闻工作者却仍然停留在陈旧的工作思路中,法律意识淡薄,在抨击、揭露别人的时候,在行文措辞中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新闻侵权。
2.在对公民和法人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由于主要是对被监督者的揭露或批判,新闻媒体应该认真核实相关新闻事实,仔细检查新闻报道中的措辞、画面等细节。但新闻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味地抢新闻,追求吸引眼球,舆论监督报道没有认真核实变发布出去,导致新闻侵权。
3. 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律保护上的失衡。我国的新闻立法存在很多空白。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官司通常被归入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诉讼中,而当事人双方在依据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方面是不平等的,还没有一部法律详细规定媒体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在法律面前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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