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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该不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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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15
事件回放

  
1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传播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以罚款5000元。徐州的这一条例公布后,也被很多媒体、专家、网民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引发了不少网民质疑。

  “人肉搜索”是否应被立法禁止?如何在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和打击滥用“人肉搜索”间找到平衡点?《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请有关专家各抒己见。



  资深新闻评论员、网络舆论研究人蒲红果:

    该禁止的是用“人肉搜索”作恶的行为

  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人肉搜索,才能明白它是否应被立法禁止。

  事实上,我们现在讨论的更多的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即网民自发参与对某一人物、事件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搜寻和查证,并在网上公布的机制和行为。而从广义上讲,它是网友有问题希望得到解答,将问题在网上公布后,其他网友纷纷向其提供答案的机制。显然,它是一种信息搜集和共享的互联网应用,是人们对互联网搜索技术的应用,它本身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博客等一样,是信息文明、科技进步的成果。

  目前,为何会有那么多谴责人肉搜索的声音呢?从人们运用此技术的现实表现看,很显然,是因为人肉搜索中存在网络暴力现象,有严重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干扰当事人现实生活等现象,甚至存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况。对此,解决的办法不是消灭人肉搜索(实际上也不可能消灭),唯一合理科学的思路就是法治,即用法律去规范使用它的人的行为,而非对人肉搜索本身怎么样。简单地说,立法禁止一种搜索技术,显然不合适。因此,不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是立法禁止使用人肉搜索作恶的行为。

  对于如何立法监管人肉搜索才能使其不会变成一纸空文,我认为,应明确执法对象——一是发布不实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网民,二是对侵犯和危害社会即公民正当权益的人肉搜索起到助推和误导的网站。其实,用现有技术确定具体违法对象已经不是难事。



  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智:

  “人肉搜索”应立法规范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是有必要的,因为它涉及人身权利的很多部分。我认为,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未经当事人允许,去了解人家的背景情况,其中包括一些隐私的内容。关键在于,这不仅仅是一般的了解,了解不犯法,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但现实情况表明,很多人肉搜索都有个目标,搜索完成后便开始大范围公布传播,这个行为就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是在挑战法律对隐私保护的规范,应该被禁止。

  当然,因为人肉搜索,网民充分发挥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也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比如天价香烟事件等,从这个方面来讲,人肉搜索有我们现在公权力达不到的功能。但积极的一面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同时,积极面不可泛滥,泛滥的时候,每个人都会处在一种非常危险和恐惧的生活当中。

  对于这个“积极”,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去引导。这个积极的行为首先被认为是积极的还不行,还得被认可为是合理合法的才行。积极行为,是个中性的东西,不一定说积极的就是好的。所以,还得附加它一些条件。因此,如果某个人肉搜索受到了公权力或者某个机关部门的合法委托,那么可以去做,做完后要限制随意公布,因为一般人无权公布。或者,网民搜集了解到某些情况后,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告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赋予他的权利和职权来处理。  熊智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对网上侵犯隐私权者应重罚

  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确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但它的滥用也殃及了许多无辜者。怎么在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和滥用人肉搜索间找到平衡点?我认为一是要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二是要加强网络监管,对于该删除的信息一定要及时删除,比如现在网络上存在许多诽谤辱骂信息,这些信息甚至损害到某些人的人格,类似于这样的信息是应首先被删除的。然后,监管部门还得进一步增强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做到从技术上过滤虚假信息、有害信息;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网络传播的快速性、隐蔽性、跨时空性,决定了网络传播的影响力,同时也加大了网络监管的难度和成本,所以我认为如果对严重侵犯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严罚。现实当中,侵犯个人隐私权可能被罚5000元,对于在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就应该成倍处罚。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必须用综合手段。



  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副研究员闵大洪:

  “人肉搜索”是社会转型期自然表现

  从两年前的“虐猫事件”开始,人肉搜索就体现出了中国网络和网民的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互联网上的很多做法存在两方面的作用,所以现在舆论又有两种不同的声音:赞同的声音是网民搜索是为了正义,另外的声音是说过激的搜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目前发生的绝大多数人肉搜索事件都是源于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产生的一种义愤才发起的。可在搜索事件的过程中网络又将简单的搜索演变成一个已经不单纯是提供网上信息的渠道,而是在现实当中对这些人的家属或当事人采取过分举动或损害其尊严的行为。这些事情发生后,我想网友也会做一定的反思。凡是涉及个人隐私,例如搜索当事人电话、住址,篡改图片,针对其家人进行扩大搜索等举动,都是需要反思的。

  目前政府并没有针对人肉搜索的正式法律出台。我要说的是,网友的水平各不相同,道德规范标准也不一样。媒体也一直在讨论互联网是否应该实行网络“实名制”,讨论到现在也没能达成一致,近期也不可能从法律角度作出什么决策。事实上,人肉搜索的问题包括了搜索发起人、网站和管理部门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三者之间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对社会应赋予的责任才有可能逐渐做到自律。

  中国处在一个转型时期,大家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特别关注的时期,人肉搜索引起的问题归根到底也多因于此。在论坛里、在博客中每天可以看到对各种各样社会事件的不满报道,这种情绪(爱国情绪、民族情绪等)引起了人们对社会发展的关注。但是一个社会怎么才能健康地发展?它是依照所有人的努力,是依靠民众的社会责任和媒体监督才能做到的事情。  (经授权摘自其博客)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

  应分清互联网站和互联网络参与者的责任

  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令人感到可喜的现象。通过人肉搜索,将公众人物的有关信息公之于众,便于执法机关查处腐败案件。但是,互联网络监督毕竟属于自发性监督,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公开举报行为。对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社会各界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具体到技术层面,我们必须从互联网络信息管理着手,按照下列原则实施管理:首先,必须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络公开搜集整理他人的信息;其次,必须强化互联网站的法律责任,互联网站不仅仅是开放的平台,它同时也是信息传播基地。所以,在制定有关法律规范时,必须规定互联网站负有随时监管人肉搜索的责任。如果互联网站发起的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或者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那么,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制定有关具体条款的时候,既要强调互联网站的主动管理责任,同时也要强调互联网站的被动监管义务。如果搜索对象公开申明反对人肉搜索,那么,互联网站应当及时停止有关行为,除非搜索对象涉及公众人物,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否则,互联网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必须把互联网站的责任与互联网络参与者的责任区分开来,互联网站负有主动监管的责任,而互联网络参与者则负有不擅自披露他人隐私的义务;必须把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区分开来,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可以对公众人物实施人肉搜索,但是对于普通公民一般不提倡人肉搜索,除非征得搜索对象同意;必须把技术搜索与人肉搜索区别开来,在技术搜索层面,强调互联网站的责任,在人肉搜索层面,强调互联网络参与者的责任,在技术搜索与人肉搜索交互部分,强调互联网站的监管义务。

  总而言之,对于人肉搜索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彻底禁止;也不能听之任之,使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处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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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2-15
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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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2-15
或者说人肉搜索利大于弊或两者都各占50%只要自圆其说即可~~~因为这个新生事物还需要时间的检验,不能轻易下结论呀
PS:应该一起发,刚才手快了。。。下次注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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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2-15
回 1楼(bcf2007) 的帖子
需要正确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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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2-15
这个东西有利于一部分人,又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所以必然争论不休,没有定论。是一个辩论型的话题。
最终还是要靠时间来检验。倡导和压制都会激起反对之声,而立法来引导对连新闻法都没有的中国来说,至少从目前看来,不够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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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2-15
回 4楼(菩提树) 的帖子
人肉搜索成为热点,现在自身也在发展之中,不太好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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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2-16
有利必有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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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2-16
这个问题嘛,不太好说,是个社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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