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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台标该不该更换? 强迫改名行为或已触犯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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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2-21


  今年以来,中国教育电视台台标由英文字母缩写“CETV”改为汉字的“中国教育”。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日前特地去函感谢,并在函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40%的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教育部称,央视台标全部用英文书写是不规范的。对此,央视回应称,如今的“CCTV”台标已经沿用了数十年,非常珍贵,不可能轻易改变。

  一时间,央视台标该不该换的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讨论。

  《东方早报》说,法律是严肃的,既然出现了违法的情况,有关部门就应该依法办事,除了予以纠正外,该怎么处理还得怎么处理。如果以央视为代表的“违法者”觉得法律的规定不合理,也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或是提请立法部门进行修改。在修改之前,执行法律是教育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包括央视在内的那40%的上星电视频道什么时候改台标,电影电视里的人什么时候不再说“OK”、“Bye-Bye”,大家拭目以待。

  《检察日报》也撰文称,假如国家语言文字法律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这部法律;假如法律本身不存在问题,那么,作为国家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应该知错就改,不能以损失惨重为理由,继续从事不法行为。语言文字关乎国家的形象,不能没有法律尺度。既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且成立了相应的执法机关,那么,法律就应该得到遵守,执法机关就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行为人身份特殊,而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要知道,长期在人们眼前晃动的英文台标,不仅仅是对国家语言文字法律的嘲弄,而且也是对广大观众的强烈暗示:只要有特殊的身份或者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北京青年报》则认为,CCTV台标并没违法。台标类似于商标,是不是完全适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尚且存疑,何况该法2001年1月1日才实施,而央视台标CCTV早在该法实施很久前就已经使用,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存在违法问题。其实语言文字从来就在与其他语言的交流中发展变化,而非死板机械的。汉语中就有许多外来字词,比如干部、科学、哲学等大量词汇都是来自日语……因此,对于国内许多地方使用外国文字的现象,大可以采取宽容的态度,而不必动辄拿出机械主义的面孔,更不必那么敏感。用英文字母所做的央视台标,虽然“材料”是外文,但用得久了,就融化为中文,成为汉语的组成部分。

  《羊城晚报》提出,我们不能刻板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保护和规范使用我们的语言文字,确实非常必要,但同时也要坚持“不折腾”的原则,绝对而刻板地套用国家语言文字法,只会折腾出“自我消耗”的结果来。这个问题其实并非电视台修改台标这么简单,因为该法同时还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要用基本的用语用字。现在的一些企业铭牌、路牌、商品包装,在中文下面还有英文,这合规不合规?如果合乎规矩,那么CCTV也是对中央电视台的一种英文解释,为何就不合规?如果说这些都是不合规,是不是全社会都要砸掉旧牌、旧包装,搞新的全中文标示?如果真这样,不是太过折腾,太过浪费了吗?

  《中国青年报》则提醒公众,央视台标之争,不应该拿文化自尊说事。一个电视台或是个人使用了一个名字或标识,这个名字或标识无论中文外文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一个经营性的机构来说,它已深入人心,甚至蕴含巨大的有形或无形资产,除非征得机构或本人同意,别人无权强行更改。当然,要人家改也可以,问题是谁来承担机构或个人的损失?有人拿着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条款“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去套,殊不知,换用另一部法律,这种强迫别人改名改姓的行为很可能已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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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2-22
真较劲
做个认真负责、追求效率的版主 lake0817在传媒人论坛所发资料目录贴:http://www.chuanmeiren.cn/bbs/read.php?tid=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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