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18日 13:38:44 来源:山西晚报
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其中在接受监督方面,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
温总理曾讲过,“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在我看来,将媒体监督作为问责的依据,充分体现了政府急欲通过媒体监督,加强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监督机制的决心。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仅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而且在积极干预现实生活、维护社会有序运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以新闻媒介为主要载体的舆论监督,既是公民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利剑”,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在一个趋向开放、走向法治的社会,舆论监督既是人大法律监督的有力补充,同时也是政府工作的镜鉴。正是民意的有效表达,舆论的及时跟进,才让公众看到了遏制权力滥用的可能。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组成的社会监督、权力制约系统。其中,前三种监督属于硬制约,即通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权力进行的制约,虽然它们各有自己明确具体的主客体对象和不同的权力强度、性质,但在制约的规范性、强制性方面是一致的,共同组成一个内部的、国家性的监督体系。但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有机系统,现代民主监督机制仅有这种内部性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发展外部的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这一最具民主性、开放性、最能反映群众意志的监督机制。
正如有人所说:“许多腐败分子不怕内部监督,不怕同级监督机关的监督,因为他们可以动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监督流于形式。但是,他们不敢小看舆论监督,因为舆论一曝光,丑事晾在了阳光下,上级领导机关注意了,群众愤怒了,他们想躲也躲不了,乌纱帽可能因此落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承受一定的舆论压力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强弱,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表现。从全球来看,凡是法治化程度比较高和比较廉洁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不仅使公民的政治要求得以表达,而且也使得政府的行为增强了公开性、透明度。为此,我们期待更多的地方和部门对待舆论监督更加开明,期待舆论监督更趋法治化。(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