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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制度安排  遏止电视低俗之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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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05-22
        广大人民群众对低俗之风察之痛之,政府主管部门对低俗之风堵之禁之,但低俗之风依然或隐或显,久治不愈,难以遏止。何也?一者,在于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的滞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媒体已成为企业化运营的准市场主体,市场竞争是这个行业的基本机制,因此应建立法治秩序,但现行的规制政策、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仍表现出突出的行政治理色彩,立法滞后,无法可依,规制缺位,导致监管方式滞后,管理手段缺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单纯的开会、发通知、发禁令等行政手段已难以奏效,警告、诫勉、通报批评也难以产生规制的效果。二者,有的电台电视台内部机制不健全或内部防守松懈,难以防止低俗之风跑出制播间,流毒于社会。

  找到了病灶,也找到了久治不愈的原因。建造遏止低俗之风的屏障,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最紧要的是建立健全媒体管理的法律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监管部门从外、运营部门从内,双管齐下,多方用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制度安排,从根本上遏止低俗之风。

  ——科学界定低俗标准。所谓低俗可界定为取向媚俗、格调庸俗、言行粗俗,具体包括:涉及色情、血腥暴力、暴露隐私、恶搞、粗俗、有悖人伦和道德,宣传拜金主义,享受主义等等。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媒介领域低俗现象的社会讨论,然后有各方专家制订出各阶层群众普遍认可的低俗标准,将此作为节目制作不能逾越的红线和立法的事实依据。

  ——制订内容规制的行政规章。在目前更高级次的立法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则由国务院发布关于传播媒介内容规制的行政规章,眼下可由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分别制定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内容规制的部门规章,设定在传播内容方面的红线,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改革公共财政对媒体机构的投入模式。对意识形态宣传和以公共新闻传播为主要任务的媒体,公共财政应予以扶持和补贴,而补贴额度的多少以媒体的综合绩效为依据。

  ——合理调控频道频率供给总量,防止广告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节目的滥竽充数。

  ——改革节目评价方式,摈弃唯收视率论。充分发挥节目评价对节目生产的引导作用。建构包括收视率、欣赏指数、美誉率和经济效益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不提倡简单的以收视率论英雄的评价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变行政监管为法律监管,建立媒介内容规制。创新监控手段,建立黑名单、罚款、退出的梯次处罚机制,及时公开通报播放低俗节目的媒体名单,同时进行诫勉谈话和提醒;如再次播放低俗节目,则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规定若干次播出低俗节目,则频道频率年检不予通过,严重的可勒令停办。建立群众投诉等社会监督机制,一经查实,依法处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处罚不公。为保证监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公平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专家评鉴制度。

  ——建立内部机制,形成内部屏障。把抵制低俗和价值导向作为节目的第一标准,赋予设置媒体领导对低俗节目的把关责任,在节目生产中屏蔽低俗之风。实行对媒体有关领导和节目负责人的低俗节目一票否决制。

  ——加强节目主创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

  ——充分发挥各级记协和广播电视协会、电影行业协会在抵制低俗之风方面的自律作用。

  ——逐步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和电影和其他媒介的分级制度,分类制定标准,分级供给,分类管理。

  总的看来,媒介低俗之风的产生与体制机制都有关系。因此,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应该从全局看问题,采取系统思维,从根源上探寻治理之策,采取综合措施,扫除低俗之风,促进媒介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作者系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转载:http://www.cjr.com.cn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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