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钉子户”事件报道的反思
王多
编者按:关于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新闻报道终于偃旗息鼓了。但是对这个事件的报道,可以引发诸多思考。这里发表的一组文章,见仁见智,意见不尽一致,却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反思,或许能给我们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提供些许观察、考量、应对类似事件的思路与对策。
2007年3月的下半个月,中国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似乎全都落在重庆的那个“最牛钉子户”的命运之上。报纸的铺天盖地,电视的声像俱现,广播的电波传情———男主人公挥舞国旗,女主人公手捧《宪法》,孤岛之上的危房,记者亢奋的心态,新闻煽情的语言、配之以极具冲击力的大幅照片———这些不可不谓媒体的新闻意识之强,策划选题之妙乃至记者的职业精神之高。虽然如此连篇累牍、摄人心魄的报道,让天下人尽晓“最牛钉子户”,也充分体现了新闻媒体威力,以及宣传报道物权法的主动意识和积极态度。但这些并不能掩盖围绕此事件报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报道的娱乐化淹没了事件本身的严肃性
在整个事件的报道过程中,新闻传播过多沾染上娱乐化气息,从而冲淡乃至淹没了事件本身的严肃性。首先分析“史上最牛钉子户”这几个字。“史上”这个词多出于网络,非正规文本用法。“最牛”也是如此。但“最牛”的提法实在问题不小。比如,就这个新闻事件而言,新闻当事人吴苹一家“牛”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看来看去,似乎他们“牛”就“牛”在敢于和开发商对着干,甚至敢于和政府对着干,“牛”
就“牛”在坚持到了最后,不像早在两年前就已搬走的住户那么“软弱”。一句话,敢于和强势对着干,不屑与弱势为伍,就是“牛”,就是“最牛”。但这里就有了问题。这个“牛”的背后,把政府是强势、开发商是强势作为一种定论先摆了出来。这个“牛”的背后,有一种暗含的思维:官民就是对立的,官强民弱。民敢与官叫板,就是“牛”。这种把政府与群众先不分青红皂白对立起来的思维模式,是“最牛”思维的本质。且不说这种思维的是与非,但就个案而言,就新闻传播自身规律而言,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基础,也没有先期深入调查采访的前提下,就预先设置这种思维定势,并在传媒上大张旗鼓地宣传,是否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必须正视和思考的问题。再说,用“最牛”一词来形容当事人更不贴切。惹着满城风雨,国人尽知,媒体上阵,政府关注,这其中看不出当事人何“牛”之有,反是最弱的体现。如今的媒体,似乎特别愿意用“最牛”这个词,前段时间,南方某地的一位市长,因说了几句“一定要将房价降下来”的话,也被媒体冠之以“最牛市长”。这个“最牛”套得实在无聊。房价降下来,市长就牛了?房价降不下来,是不是就变成最瘪了?房价的升降如果由当官的说了算,那还要市场经济干吗?这个“最牛”套得实在不够高明,既显露了自己的无知,又给政府上了眼罩。
说得远了点,回头再说“钉子户”这个词。最好在弄清楚“钉子户”的含义后,再使用这个词。现在是法制社会。“钉子户”这个词本来专指那些赖在土地上拒绝动迁的人,他们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最大的特点是于法无依、于情难容。但是就此事而言,那位拒绝搬迁的人家,主人手里拿着一本宪法,又用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作依据,而且从整个事件来看,人家既非无中生有,也没有无赖生事,凭什么说人家是“钉子户”呢?
以上的分析并非是什么咬文嚼字。重要的是新闻媒体上的这些用词,集中反映了传媒的某些心态和思维。“最牛钉子户”一词的使用,实际上大大削弱了此事的正面示范意义,相反注入了更多新闻语言的娱乐要素。
除了用词上的不严肃和不慎重,在报道方式和报道内容上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对女主人公家庭背景的悬念设置,似乎与整个报道的主旨完全游离。其背后隐含的意味,似乎是告诉读者此人来头不小。把事儿搞这么大,不是没靠山的。再比如,把两位主人公做生意的人生经历也拿来作一番渲染,什么“千万富翁的身价与家底”,什么“20多年的从商经历”,不知究竟要向读者传递什么信息,这也似乎与事件之初媒体将当事人极力渲染成的弱者形象大有出入。这种渲染一下子把事件的严肃性削弱了,反倒增加了不小的传奇色彩。再比如,过于渲染男主人留守空房内的各种“壮举”和声音,什么“两个煤气罐”、“两桶汽油”,什么“以死抗争到底”,加上男主人公“散打冠军”的头衔,新闻报道变成了人物形象的塑造,抑或是英雄典型的塑造,这样的新闻渗透了过多的娱乐化元素,也使新闻本身变得非常肤浅和无聊。正如某些人士所言,如果说一开始新闻媒体还是把此事当新闻来做,但到了最后,媒体简直就是在导演一部“超级娱乐大片”了。
重庆的这次动迁拆事件,本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件,而且时间的节点刚刚发生在全国人大会议高票通过我国首部物权法之际,确实是处于风口浪尖的事件,具有很强的新闻性。但是对于这一严肃的事件,新闻媒体一拥而上时所表现出的浮躁和肤浅,大大抹煞了此事的正面价值和意义。
我们应该怎样宣传物权法?
此次新闻媒体对“最牛钉子户”的集中报道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应该怎样宣传物权法。物权法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物权的法律界定有利于市场交易,促进市场公平,提高市场效率。从本质上说,对物的法律权利界定,实际上是对人的权利归属的界定。因为所谓的物从来不能脱离与人的关系,物终究是人的物,对物权重视的背后实质上是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与尊重。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人际和谐。因此,尊重与保护人的权利,倾听与重视人的要求,促进社会人际和谐,调整捋顺利益关系,这些才是物权法的核心精髓所在。同样也应该成为我们新闻报道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就法律层面而言,权威专家指出,物权法不是一部禁止拆迁的法,它是从根本上抑制非法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拆迁行为。
其作用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之间建立解决纠纷的规则。拆与不拆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关键与核心所在是规则的制定和对规则的尊重。物权法的本义在法律的基础上寻求解决纠纷的程序、途径和方法,而不是加剧对立、矛盾与冲突。这也同样应该成为我们新闻报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所以,媒体在以此事为背景宣传物权法的时候,至少应该注意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或者给读者以释疑答惑:此事与物权法的关系究竟体现在哪里?政府部门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法院的强拆令是否程序合法?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边界在哪里?开发商开发行为的利益属性?利益的平衡与权利让度之间的关系?解决矛盾的机制是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等等,类似这些问题实际上许多媒体并没有给予准确的解答。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就政府而言,其每一步都合乎法律程序,且接受媒体监督,政府或开发商做错的地方,正如那位重庆市长所说的,就是提前一年断水断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认识是中肯的,也表明了政府主动认错的态度。类似这种矛盾一方积极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做法和态度,却在新闻报道中表现得非常薄弱。相反,我们发现矛盾的另一方拆迁户却一直抬高与政府和开发商对话的条件和门槛,看不出主动沟通的姿态。而这种情形,媒体却很少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分析。这无形中加剧了双方的矛盾,使问题的解决难上加难。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房屋所有人正是利用了媒体的力量,利用了媒体对物权法的宣传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考量。但是这里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弱势经过媒体的介入、干预乃至“包装”,转而成为一种强势时,我们的媒体怎样处理这种强弱势的转化,如何为平衡利益帮好忙,而不是为新的利益失衡帮倒忙?类似这样的问题,媒体是否真正思考过?至于对物权法的断章取义、没有深入调查的主观判断,以及新闻报道的前后矛盾等更是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事实上,在整个事件中,宣传报道物权法逐渐变成媒体的一个幌子,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媒体借助物权法的新近出台,和重庆钉子户的节点效应,制造了属于自己可以无限放大、生产并再生产的新闻热源。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已经抛弃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抛弃了对物权法解读的本义,而是完全利用这个新闻源为自己、为传媒自身的利益服务。所以我们看到的不是对物权法本身的关注、不是对物权法核心精神的理解,不是对物权法法律层面的客观分析,不是对百姓最关心问题的理性引导,而是置重要与关键问题于不顾,只专注于无关痛痒的细节,添油加醋、辅以佐料,追求故事化的悬念效果和情节的奇异特性。我们看到的不是媒体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界定,而是对人的权利滥用的张扬和鼓吹,不是对人的命运、处境真正的关心与呵护,而是利用当事人的境遇实现传者利益的最大化的拙劣表现。所以到最后,媒体特别愿意塞给受众的是什么呢?是房子如何被强行推倒,屋主又是如何全力保卫家园的“动人”场面吗?矛盾冲突越是激烈,就越是有所谓的新闻性。到此时,新闻已经背离了自身的轨道,偏离了新闻报道的主旨,背离了宣传报道的对象。
其实,关于物权法,我们媒体需要做的实在太多太多了。不是有媒体报道,当前物权法的最大障碍是多数老百姓抱怨根本看不懂,搞不懂那些专业的法律名词,感觉离百姓生活离得太远吗?而且不少人对物权法的出台还有诸多异议,认识上也有许多误区。这些都需要媒体做出宣传、解释与引导的工作。但一些媒体除了抓住钉子户不放,还为读者和百姓做了哪些踏实有效的工作呢?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媒体如何彰显自身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跃进的关键时期。按照国际惯例和历史经验,这既是社会高速进步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期;既是经济增长的突进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集聚凸显期;既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也是社会稳定问题的集中爆发期。所以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并不是没有依据和基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媒体承担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社会的不断分化重组,在人民根本利益更加一致的基础上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人民内部矛盾也出现了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往往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比如当前日益突出的城市动拆迁问题。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社会矛盾、面对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态度,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够反映媒体的操守、责任和良知?
面对矛盾,我们当然不能熟视无睹,我们需要给予一定的关注。在“关注”这一点上,我们没有异议,但是在关注什么、如何关注上却大有讲究。在重庆动拆迁事件中,不少媒体过于专注展示矛盾本身,不断运用新闻语言将矛盾充分暴露,故意将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刻意强化。
然后静观其变者有之,在旁边煽风点火者为数不少,等着看笑话的更不乏其人。当此事有关各方最终相互妥协,达成协议,和平解决此事时,许多媒体的报道要么似不甘心,醉心于“钉子户”拿了多少补偿金的问题喋喋不休,揪住不放;要么看没什么新闻可挖了,没什么热点可炒了,于是作鸟兽散状,一走了之,新闻报道嘎然而止。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此案最终没有通过强拆的方式解决,这说明,重庆市方方面面始终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表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说明重庆作为直辖市,在应对公关危机方面能力比过去有所提高。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这类冲突还会更多,这个案例可以全面地提供经验。同时此案也为司法为民和司法和谐提供了样板。可是我们的媒体对此却很少进行深入的挖掘,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事实上,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中,应当把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多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的内容尽量呈现给读者。尤其要注意报道解决矛盾冲突的方式和途径,从而将此事中各方宽容、容忍、建设性的举措等多方面的积极内涵展示出来,这是媒体面对社会矛盾应有的态度,也是媒体自觉构建和谐社会责任所在。
重庆“钉子户”事件,还提出了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高媒体舆论引导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的问题。媒体在对这次事件的报道中,体现了较强的舆论制造能力,但其中帮腔成分居多,引导功能偏弱。比如把当事人一家描述成“捍卫私产的典范”。这样的舆论制造不是出于认真的调查、理性的总结,而是带有情绪化的主观判断,极易误导受众。不少群众指出,媒体的高度介入,已经把女当事人神化为一个高高在上的“大人物”,神化为中国社会动拆迁矛盾的一个代表性人物,媒体把她抬得太高,她就下不来台了。下不来台就得硬顶,结果是越顶越僵,事件愈发难以解决。有的媒体则采取了所谓绝对“客观公正”立场,干脆把当事各方的观点、所作所为,甚至当地百姓的街谈巷议,不加辨析地往版面上一放,然后让读者自己去判断。这就完全放弃了媒体舆论引导的功能了,也使得许多群众感到迷惑,不知道谁对谁错,于是“你不说还好,越说越糊涂”。
我们应当牢记,舆论引导的出发点是与人为善,而不是与人为恶,目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扩大矛盾,角度是团结人而不是分裂人。媒体的舆论引导不应当丧失原则性,失去价值判断的标准,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孰是孰非的困惑。舆论引导应该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不是做矛盾冲突的旁观者,鼓动者,而是做化解纠纷的调节者、参与者,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在整个事件的报道过程,我们发现一些主流、权威媒体就做得相当好。比如《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报道,既控制了数量、又把握了质量。“最牛钉子户”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在新闻标题之上,而且对事件的分析非常理性、科学、客观,既没有为其中的任何一种利益体刻意帮腔,也没有缺失价值判断的标准,表现出较高的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作者单位: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