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怎么理解了。最好列几个学者的观点。我具体的也不记得了。比如喻国明啊,陈力丹啊(个人十分佩服他,每次都分析的很透彻),彭兰(十分彪悍的女性——学术哈)还有胡泳老师(估计他不是这么认为的)前面三个应该是比较赞同型的吗,后面那位应该不是。可以百度下。考试的时候可以多引用点,我是这样理解的。陈力丹老师在已经写了一篇媒介审判的文不过不是关于李的,其实可以通用了,具体的你去他博客看,百度一下就可以。
我的理解是:不能看作是媒介审判。法律是最高的准则,恶性杀人,QJ完了还残忍的杀害人家的弟弟,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死刑的条件,恶意杀人,而且伤害的还是那么幼小的生命。媒介的舆论不具有法律效应。判断这件事情如果因为媒介的说法而说不能非理性的判死刑的话,那证明这是司法本身的问题——有个法律在那你不按照,那法院是和媒介对抗呢还是在断案呢?
按照案子本身来说,这个就是无可厚非的。
媒介的体现的只是舆论而已,而且是民意,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是一项民间公认的准则。这个也不能说媒体引导了公众了,时下社会矛盾尖锐,司法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人民反映到媒体有点偏颇也不能说明是审判。审判这个词已经涉及到干预司法了。媒介本来就是民意的代言人啊,难道表个态都不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