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论文是六月份武汉大学杨雪博士发表在《编辑之友》上的一篇论文,我认为通过对这篇文章的阅读,可以帮助小伙伴更好的理解“众包新闻”与“众包模式”。
虽然这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众包模式在广告生产中的可行性问题,但是这篇文章不仅对众包模式产生及特征进行了综述与分析,还从参与门槛、预期收益和信任程度等三个可能影响众包模式开展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总结了四个在众包生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用户身份有效性问题及劳动无效问题,这些对帮助小伙伴更好的理解“众包新闻”和其他的媒介“众包模式”但是很有好处的。
下面是截取的我个人认为的一部分论文精华部分所在:
二、众包模式的产生及特征众
包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连线》杂志记者杰夫·豪在2006年6月提出,其将众包定义为商业生产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或个人)将原先由自己员工或外包给相关机构完成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交由网络大众来承担。 [3] 简言之,众包的生产机制如下:公司将一些任务或难题通过互联网发布给网络大众,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解决方案,公司从这些方案中选出最优方案并付给胜出者相应的报酬,一般情况下,报酬的金额要远远低于外包的费用,并且可以减少公司员工的人数和工资。众包和外包的实质都是将公司的一部分任务交由他人承担,但承担的主体不同,众包针对的是网络大众,而外包针对的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个人或组织。换句话说,众包的参与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而外包的参与主体具有相对稳定性。此外,众包和外包在理念上也有不同,外包讲究的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保证完成任务的质量和速度;而众包就是要利用社会群体的差异化和多样性来激发大众的创新潜力。 [ 4]在众包模式下,产品的生产由生产商主导转变为消费者主导,这样就构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产消合一模式”:消费者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参与到产品的设计生产中,与此同时,消费者也会转变为潜在的购买主体参与到消费中,这样一来,消费者不再仅仅作为产品的购买者,而是转变为“产消者”参与到商品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来。 [5] 这个模式的亮点在于,没有人比消费者本身更了解其自身需要什么,让消费者参与到产品的设计生产中,不仅可以省去市场调研的一大笔经费,还可以充分调动群众的智慧对产品进行创新升级,有利于品牌的树立和品牌忠诚度的培养。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众包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主要研究可分为三大类:第一,从大众的角度出发,关注众包模式中大众角色的转变和大众所发挥的作用;第二,从企业的创新角度出发,众包模式打破了原先传统的内部创新模式,企业可以通过众包吸收、整合和利用大众智慧实现创新;第三,从组织生产模式的角度出发,研究众包模式下的组织群体的属性。
四、影响大众参与广告众包生产的因素
1. 参与门槛参与门槛的难易程度直接决定了大众是否愿意进入平台生产中,本文将参与门槛划分为两个部分:平台进入和互动参与。众包模式是参与式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 7] 对于参与式文化,美国的Jenki ns教授指出,建立这种参与式文化模式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市民的参与门槛低,这里的参与门槛是指大众进入平台时的门槛。
2. 预期收益
当广告商搭建的众包平台突破了参与门槛这第一道关卡,成功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用户和稳定数量的参与用户后,则需考虑第二个可能影响用户参与众包生产的因素:预期收益。本文将预期收益定义为大众通过众包生产模式想要获得的满足,这类满足又可分为物质满足和精神满足。物质满足主要是指经济报酬,这也是大众参与众包生产最主要的预期收益;精神满足包括参与过程中的乐趣、知识的获得和积累、结识新的朋友、获得工作机会及个人成就感等。
3. 信任程度
广告商要想与大众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就要建立完善的信任机制。大众对平台的信任程度直接关系到他们是否愿意投入到方案设计中。这就要求广告商搭建的众包平台要高度完善透明,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参与用户的相关权益
五、广告众包生产中的问题
1.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众包生产模式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8]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就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该问题的核心点集中在参与者提交方案的归属权问题,是归平台方所有还是归参与者自己所有。一些众包平台规定提交方案的产权归平台所有;一些平台则规定被选中方案的产权归平台所有,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其余未被选中方案的归属权问题。这就造成了平台方和参与方的争论点,一些参与者认为不管方案是否被选中,方案的产权都应该归参与者自身所有,如被选中,平台方可以使用方案,其提供的奖励则可以作为使用的费用。但在平台方看来,方案选中后支付给参与者的费用其实就是用来购买该方案产权的费用,相应的,这个方案的产权就该归平台方所有。目前,该问题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我国并没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各众包平台有其不同的规则,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众包模式要想大规模地推广运用,法律法规建设必须先行,只有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广大用户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大众才会放心积极地参与到众包生产中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
2. 信息安全问题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信息安全问题。网络时代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信息安全问题首当其冲。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最担心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所以众包平台搭建者在建立平台初期,就要考虑如何确保每一位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这些注册用户又可分为三大类:浏览用户,方案参与用户和投票用户(后两类会有重叠,大多时候参与用户也是投票用户)。在这其中,平台方最需保护的就是参与用户和投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避免引起线下的纠纷。一个避免信息泄露的有效途径是不需实名注册,但是如此一来又将引发下一个问题:用户身份有效性问题。
3. 用户身份有效性问题
现在网络平台在搭建时对于用户进入平台的途径设计无非就是两种:实名注册和非实名注册。实名注册需输入用户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等一系列个人信息,这类平台例如12306火车票订购网、支付宝及一些政府的服务网站等;非实名注册通常使用的方法就是输入电子邮箱或手机号接收验证码进行注册,比如美团、大众点评、去哪儿网等。
4. 劳动无效问题
这个问题在之前的预期收益中有所提及,这与平台方设立的奖励机制有直接联系。目前,我国的众包平台多以只奖励被选中方案的参与者为主,这样会造成大多数参与者劳动无效的问题。参与者花费了时间和精力设计出来的方案没有被采用,参与者没有获得物质上的奖励或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这样的劳动就可以被视为无效劳动。长期下来,参与者的热情就会下降甚至退出平台,这样众包平台生产的基础就不牢靠,众包生产就没有办法朝着正循环的方向发展。
详细原文可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