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市场思维处理三鹿奶粉事件
目前,三鹿奶粉事件的基本头绪已经清楚:三鹿集团曾经在3月份的时候已经发现奶粉存在问题,却没有做出及时反应,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只看政府部门对此做出如何处理,事后的索赔等工作应如何有序展开。
前几天,国务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说,政府是否参股三鹿集团;河北省副省长做出否定回答后,却不能消除一部分国民对于三鹿集团“官商”的质疑。更有国外媒体写出类似的标题《奶粉污染还是官商污染?》。
当前,我极为担心的是,我们的市场化思维能否在处理该事件中起到主导作用。
首先是,三鹿集团应该用市场化的思维正视这次“危机事件”。从目前来看,三鹿集团在危机公关方面的能力值得商榷。在事件发生之处甚至到目前为止,它与媒体或者公众的沟通都没能达到“有效”,而这是危机公关中的大忌。就我目前看到的报道,三鹿集团没有组织过一次媒体新闻发布会,而只是一些媒体记者零星的打电话到三鹿集团询问消息,而三鹿集团却没有一个固定的“新闻发言人”或者媒体专员与媒体进行有效地沟通。
公司出现如此大的事情,不能期望他们立马做出非常“完美”的表现,但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一个星期了,却还没有组织哪怕一次新闻发布会,让外界听不到来自主要当事人的声音,我想,这对于三鹿公司的对外形象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危机发生后,要尽快对外发布有关背景情况,以显示组织已有所准备;准备好消息准确的新闻稿,告诉公众发生了什么危机,并正采取什么补救措施。”这条危机公关中传播工作的首要原则似乎没有在这次事件中应验。我知道的三鹿集团召回污染奶粉,是通过有媒体对参加召回的顾客的采访获得的,为什么三鹿集团不以此为契机表明自己正在积极行动呢?“确保组织在危机处理中,有一系列对社会负责的行为,以增强社会对组织的信任。”(《危机公关》【英】迈克尔·里杰斯特)
其次是,政府部门应该用市场法治化的思路面对这次“公共事件”。涉及到3万人(潜在受害者)的生命健康,这对于政府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如果再考虑到,出口到国外的奶粉,那么还涉及到我国国家形象的问题。
政府部门最恰当的身份是以一个“执法监督者”介入。因为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市场化国家,政府起到的只是监督作用,而且是依法监督。对于企业违规操作,不管该企业曾经创造了多少“利润”,都不能因此而减轻甚或免除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政府也不能“过度介入”,以免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
从目前来看,政府在这次事件中的表现值得欣慰。不仅迅速及时的组织了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及时做出了通报,并表明未来的处理决心。更为重要的一点,政府强调目前最为重要的是“救人”,这就是“一系列对社会负责的行为”,表明了政府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
还有就是,在这次事件中起到不可磨灭作用的媒体们,希望能够用好手中的“议程设置”权利。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某某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的称谓:从“捐款门”到如今的“结石门”。媒体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如果没有媒体在这个事件中的推动,我想,这个事件的完全水落石出应该还会经过一番周折吧!
不过,我在这里想提醒媒体朋友的是,我们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只是报道这个“灾难”么?还是说把三鹿集团这个企业搞倒?……我想各位睿智的媒体朋友肯定都不是这样想的。在此,只是结合我们的老前辈拉斯韦尔提出的“议程设置”,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拉斯韦尔看来,议程设置分为三种:媒体议程设置、公众议程设置以及政策议程设置。媒体议程设置影响了公众议程设置,并对政策议程设置产生影响。我个人认为,最终的目的应该在政策议程设置,也就是说,我们报道的最终目的应该能够引起一定政策或者法律规定的变化,就像曾经的“孙志刚事件”最终促使了我们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我们经历过了太多苦难,“阜阳毒奶粉”、“毒饺子”以及目前的“结石奶粉”等等,这里面肯定会有制度层面的缺失存在。
如果说这次事件对于三鹿集团是一次“危机”,那么对参与报道这起事件的媒体也未尝不可以说是一场“监督危机”。如果我们的媒体能够促使另一项新的进步,那么在这次“危机事件”中,我们的媒体危机处理就很完美了!
[ 此贴被月夜狼嚎在2008-09-19 13:13重新编辑 ]